關於支持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産能的通知
財建〔2012〕818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淘汰煤炭落後産能牽頭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加快推進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産能,積極調整煤炭産業結構,提高煤炭工業生産力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産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將安排專項資金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淘汰煤炭落後産能工作給予獎勵。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獎勵條件。獎勵資金支持的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産能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關於“十二五”期間進一步推進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産能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1〕2091號)等相關文件規定。
(二)相關生産線和設備型號與項目批復等有效證明材料相一致,必須在當年拆除或廢毀,不得轉移。
(三)所屬企業相關情況與項目批復、安全生産許可證、煤炭生産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材料相一致。
(四)未享受與淘汰落後産能相關的其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
二、獎勵標準。中央財政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地方上年度煤炭淘汰落後産能目標任務實際完成和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等因素安排獎勵資金。對具體項目的獎勵條件、標準和金額,由地方根據本辦法要求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三、組織淘汰。每年1月底,省級淘汰煤炭落後産能牽頭部門、財政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十二五”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産能工作安排,以及相關標準及要求,提出本地區本年度淘汰煤炭落後産能工作計劃和具體淘汰途徑等,聯合上報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國家煤礦安監局。
每年12月底前,省級淘汰煤炭落後産能牽頭部門要會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關於印發淘汰落後産能工作考核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對煤炭行業落後産能實際淘汰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出具書面驗收意見,並在省級人民政府網站或當地主流媒體上向社會公告本地區已完成淘汰落後産能任務的煤礦名單。
四、資金申報。次年2月底前,省級財政、淘汰煤炭落後産能牽頭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上年度淘汰煤炭落後産能檢查驗收情況,提出已完成淘汰且符合獎勵條件的煤礦個數、規模及具體名單等,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五、資金安排。國家能源局會同財政部、國家煤礦安監局對各地區上報申請獎勵的煤礦個數和規模進行審核,財政部審核下達獎勵資金預算。各地區要積極安排資金支持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産能,與中央獎勵資金一併使用。
省級財政部門、淘汰煤炭落後産能牽頭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獎勵資金預算,制定切實可行的資金分配方案,按規定審核下達和撥付獎勵資金。
六、資金使用。獎勵資金必須專項用於淘汰落後産能企業職工安置、化解債務、設備設施更新等淘汰落後産能相關支出,不得用於平衡地方財力。獎勵資金由地方統籌安排使用,但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優先支持關閉退出的煤礦。
(二)優先支持淘汰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的煤礦。
(三)優先支持淘汰落後産能任務重、職工安置數量多和困難大的企業。
(四)優先支持淘汰落後産能企業職工安置,妥善安置職工後,剩餘資金再用於化解債務、設備設施更新等相關支出。
七、資金管理。每年2月底前,省級財政、淘汰煤炭落後産能牽頭部門要會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上年度獎勵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詳見附件)進行追蹤問效,並將有關情況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同時,要將使用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的煤礦基本情況、影像等相關資料整理成卷,以備檢查。
八、各省(區、市)要依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明確獎勵資金安排原則、支持重點、支持標準等,報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九、請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淘汰煤炭落後産能牽頭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上述要求於11月5日前上報2011年度已完成淘汰且符合獎勵條件的煤礦個數、規模及具體名單等材料。
附件: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産能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使用情況表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