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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區、市)婚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應該由誰發放。如兩省(區、市)政策有衝突怎麼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05日   來源:人口計生委

    答:跨省(區、市)婚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一般由父母各自所在的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放。對於兩省(區、市)政策有衝突的,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分居兩省、市、自治區的獨生子女父母領取保健費問題的意見》(國計生委字[1984]第23號)規定,可按以下原則處理:一是如按所在省、市、自治區現行規定已經解決的,仍按現行辦法解決,不要變動。二是如因兩個省、市、自治區的現行規定相抵觸沒有解決的,按“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的原則辦理,夫婦一方為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的,保健費的百分之五十暫由所在城鎮街道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