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二條規定的釋義:對於因婚姻遷移異地居住的人員,一般應視為現居住地的戶籍人口提供有關服務和管理。即在A省辦理。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女方戶籍所在地(即B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由於現居住地在為流動人口辦理生育服務證件前,要向其戶籍地核實有關情況,因此證件辦理週期較長(約30日左右)。材料具體要求請諮詢A、B兩地人口計生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