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並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程序可按照各省(區、市)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