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居住地: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十條規定: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受下列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免費參加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知識和生殖健康知識普及活動;依法免費獲得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晚婚晚育或者在現居住地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現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享受休假等;實行計劃生育的,按照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在生産經營等方面獲得支持、優惠,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2)《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免費獲得婚育證明或者其他計劃生育服務證明材料。(3)《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享受免費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享受當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的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享受依法免費提供的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在戶籍地: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享受免費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享受當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的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享受依法免費提供的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