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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流入地與流出地的職責是怎樣界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05日   來源:人口計生委

    答:《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四條規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出地職責:為流出成年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依法為流動人口提供宣傳教育,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以及免費提供的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戶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流入地職責:及時查驗流入成年育齡婦女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依法為流動人口提供宣傳教育,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以及免費提供的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以及應當履行的計劃生育相關義務,並採取措施,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為已婚育齡婦女出具避孕節育情況證明,並及時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按規定為申請在現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服務登記的流動人口辦理一孩生育服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