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內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可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畢業後按規定進行了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也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等文件規定,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申請者本人。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應附:培訓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複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複印件、就業或創業證明材料、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材料。
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後,培訓合格並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