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規定,對到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機關工作的,試用期工資可直接按試用期滿後工資確定,試用期滿後級別工資高定1至2檔;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可提前轉正定級,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1至2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