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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如何保管?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根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指:

    (一)辭職或被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三)待業的大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四)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人事檔案;

    (五)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區街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國有企業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僱員的人事檔案;

    (七)其他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為縣以上(含縣)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他人人事檔案。跨地區流動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管理,也可由其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高校畢業生到具有檔案管理權限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就業的,由單位直接接收、管理檔案。到無檔案管理權限的單位(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就業的,可由各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負責提供檔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務。高校畢業生離校時沒有就業的,檔案可由學校統一發回原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保管。檔案不允許個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