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休假時間是勞動者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任職期間內,不必從事生産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
1.休息日標準。休息日又稱公休假日,是勞動者滿一個工作周後的休息時間。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天。1995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174號)規定,我國職工的休息時間標準為工作5天、休息2天。該決定同時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國家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
2.法定年節假日標準。法定年節假日是由國家法律、法規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也是勞動者休息時間的一種。建國後,我國法定年節假日為7天。1999年法定年節假日增至10天。2007年頒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將清明、端午、中秋和除夕設為法定節假日,將我國傳統節日設定為法定節假日,有利於弘揚和傳承我國優秀傳統文化,提升中國文化在國際上的影響,提高全世界華人的文化凝聚力。我國現行法定年節假日標準為11天,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根據2013年《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4號),具體為: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3.年休假標準。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年後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2007年國務院頒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2008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公佈實施。至此,全面建立起適用於各類用人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制度。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行,使職工得到更好的休息,這有利於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也有利於勞動者在經過充分的休息後以更充沛的精力投入生産和工作。
4.探親假標準。1981年國務院發佈《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探親假標準。根據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與父親、母親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職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職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時,單位應根據需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5.婚喪假標準。按照1980年頒布的《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單位酌情給予1-3天的婚喪假。另外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