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核和註冊以技能為主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及發證機構資格的依據
1.2004年6月,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佈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保留了以技能為主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及發證機構資格審核和註冊項目。
2.1998年11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
《關於對引進國外職業資格證書加強管理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18號)對引進國外職業資格證書的相關事項都做了具體規定。
二、引進以技能為主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的原則及其發證機構的資質條件
1.引進的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在國際上具有廣泛的影響和流通性,其職業種類和標準應符合我國職業資格證書體系發展的需要。開展引進工作的中外合作機構應具有相應的技術實力和可靠的資信,其活動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2.境外機構及其駐華辦事機構擬在中國境內開展國外職業資格認證或職業技能考試和發證活動的,必須與中國的職業資格證書機構、行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其它相應中國法人機構合作,且同一時期內中方合作機構原則上應為一家。
3.申請機構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明確的考試項目和考試章程、承辦考試的必要條件。
三、申請開展國外職業資格證書考試活動應當提交的文件
(一)機構資信證明類文件
1.外方機構合法性證明材料,包括機構登記證書、機構章程、所屬國開展認證的政府批准(如有)、銀行資信證明;
2.中方機構合法性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證書、機構章程、機構介紹。
(二)所申請職業及證書的專業技術類文件
1.申請職業的職業標準、培訓大綱和教材;
2.證書等級規定及各等級證書樣本。
(三)考試組織實施類文件
1.考試章程;
2.考務管理規則;
3.考點設置標準。
(四)其他材料
1.填寫《國外職業資格證書及其發證機構資格審核註冊表》;
2.中外合作機構之間的合作協議書(複印件);
3.考試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申請審核和註冊的程序
(一)申請
1.中外合作機構開展跨地區和跨部門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考試活動,須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出申請。
2.中外合作機構開展某一地區範圍內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考試活動,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提出申請。
3.中外合作機構開展行業部門範圍內的職業(包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的行業特有工種)資格證書考試活動,須向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提出申請。
(二)審核的程序和機構
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委派,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國外職業資格證書引進的組織實施工作,其下設的國際職業證書協調辦公室負責辦理具體事務,受理各地和各行業上報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及其機構資格審核和註冊手續,負責組織專家和專業諮詢機構對上報資料進行論證,並向勞動保障部行政管理機構提出論證報告,由勞動保障部行政管理機構審核批准。
六、技術審核的主要內容
1.對中外合作機構資信進行認證。委託有關諮詢機構,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資料,對中外合作雙方的機構資信和合作方式進行審核、論證。
2.對所申請證書的職業範圍和職業標準進行認證。聘請行業專家,根據申請方提供的職業標準和教學大綱等資料,對該證書的職業範圍、標準內容、等級水平的先進性以及與我國相關證書的對應關係進行審核、論證。
3.對中外雙方聯合開展考試方式和質量保證體系進行認證。由勞動保障部鑒定中心根據有關申請資料,對國外職業資格證書的考試方式和證書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論證。
七、經批准註冊的,如何向社會公告
如果經審核論證,同意引進的,將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核定註冊號,向全國地方勞動保障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發出註冊通知,並在勞動保障系統的報刊、網站及其他媒體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