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是勞動保障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實施的一項行政許可。各機構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請參照以下指南:
一、基本條件
各機構應查閱《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勞社部令第24號),分析公司所在行業和競爭優勢,決定申請哪一類管理資格。
二、申請時間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按照分期分類的原則進行專家評審。在每次資格評審前,勞動保障部將提前通告受理時間、受理方式、受理地點、受理要求等。如:2005年4月勞動保障部發佈《關於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有關事項的通告》(勞社部通告第2號),對第一批資格認定的有關事項進行了公告。
三、公告媒體
勞動保障部實施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的工作安排,都通過各種媒體提前對外公佈。如:勞動保障部網站、《中國勞動保障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金融時報》等。
四、認定程序
勞動保障部集中受理各機構的申請材料後,一是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二是組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集中評審。三是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及對機構的現場檢查情況,會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四是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取得管理資格的機構。五是書面通知未取得管理資格的申請機構有並説明理由。
五、評審專家
勞動保障部組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機構進行專家評審。具體參閱《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專家評審規則》(勞社部發〔2004〕32號)、《關於公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評審專家的通告》(勞社部通告第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