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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赴以色列並購的法律規定及注意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7月30日   來源:商務部網站

近年來,中國企業赴以並購企業的趨勢日益明顯。以色列的創新精神、優異的智力資本和先進的科技水平吸引了大批中國投資者的目光,而中國廣闊的市場空間則吸引了立志做大做強的以色列企業。本文擬分析中國企業赴以色列並購的若干法律規定及注意問題,以供參考。

  一、以色列吸引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

  以色列並未就外商投資專門立法,外國投資者赴以並購,無需經過專門的審查或者批准。但是,若有必要,以色列反壟斷審查機關將進行反壟斷審查。在航空、海運、電信、廣播、能源、旅遊等部分領域,基於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考慮,以色列對外國投資也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包括人員的限制和資金的限制兩個方面。例如,以色列法律規定,外國資本在電信領域的最高出資比例不超過74%;對於固定電話領域服務,3/4的董事會成員必須是以色列公民或者居民。目前,以色列與包括中國在內的40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

  二、中國企業並購以色列企業的主要法律方式

  按照資金所有者和資金使用者是否統一的標準,企業間的並購可以分為直接並購和間接並購兩類。中國企業並購以色列企業,通常採取的是直接投資方式,在同行業內並購以色列優質企業,具體方式是,通過現金購買以色列企業的股份,參與以色列企業的研發和管理,並將以色列團隊併入中國公司的整體戰略規劃中去。例如,中國化工集團斥資24億美元,購買了以色列馬克西姆農業化工集團60%的股份,董事長和4名董事由中方指派,參與該企業的管理;浙江三花集團向以色列HelioFocus公司投資了1050萬美元,與以色列企業一起,研發太陽能聚熱發電技術;近期,復星醫藥與復星-保德信中國機會基金共同出資2.2億美元,收購以色列高端美容動力器械製造商AlmaLasers公司95.20%股權,將以色列企業所擁有的高科技技術和全球市場份額,納入復星集團的全球戰略規劃之中。

  三、並購受以色列政府資助的研發企業的法律規定

  根據以色列《工業研究和開發鼓勵法》的規定,以經濟部下屬首席科學家辦公室負責為研發企業提供政府資金支持,支持金額最多可高達項目研發預算的50%。政府提供的資金不要求企業償還本金,無利息要求,政府不要求參股,也不參與經營。但是,在研發項目投入運營並獲得收益的時候,以色列政府要求按照銷售比例獲取提成。

  中國企業在並購此類受以色列政府資助的研發企業時,需要注意這類企業的生産地點、控制權轉讓、專有技術轉讓等受到了嚴格的限制。根據以色列法律規定,受政府資助的研發企業通常不能在以色列境外開展生産活動。若計劃轉移控制權,必須經過以色列政府批准。研發所獲得的專有技術必須保存在以色列境內,若因為並購導致專有技術的權屬轉移,需繳納一定數量的罰金。此外,若中國企業獲得受政府資助的研發企業股份超過5%,仍然需要獲得以色列政府的批准。

  四、並購以色列企業需注意的問題

  以色列屬於世界發達經濟體,也是OECD成員國之一,擁有較為發達的法律規則。中國企業赴以進行並購,必須符合以色列的法律規定,也必須適應以色列的國情。具體來説,並購以色列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以色列擁有強大的工會組織

  以色列是一個民主國家,擁有強大的工會組織。根據法律規定,以色列每個單位均設有工會,可以與僱主就員工的福利、待遇、薪資等問題進行談判。在談判未果的情況下,工會有權組織全體員工罷工,以示抗議。

  中國企業並購以色列企業,首先面臨的問題是工會組織對失業的擔心。2011年,中國化工集團並購馬克西姆農業化工集團時,因擔心中化集團從中國引進員工而導致以色列員工失業,馬克西姆公司工會曾揚言要罷工以示抗議,我駐以色列使館經商處專程趕赴200公里外的工地,與該公司高層和工會主席磋商,並做工作。

  以色列工會組織具有強大的號召力和執行力。例如,因不滿以財政部設定的工資標準,在多次談判未果的情況下,自今年6月下旬起,以外交部工會要求全體人員和駐外的使領館集體罷工,拒絕接待外國政要和高級代表團,拒絕為外國赴以人員辦理簽證服務,導致多國政要訪以計劃受挫。

  (二)並購以色列資源類、安全類等敏感行業的企業要慎之又慎

  今年4月,由於受到以國內政府、以色列化工集團員工的強烈反對,加拿大鉀肥公司被迫放棄了增持以色列化工集團股份的計劃。以色列許多政治家從國家資源的角度出發,堅決反對本次並購。例如,以色列財政部長拉皮德就表示,死海資源屬於全體以色列人民,不得隨意被外國公司收購,他將盡全力阻止此次交易。以色列化工集團員工則出於對失業的擔憂,圍堵了以化集團位於死海的工廠大門,1300名員工參與了罷工行動。因此,儘管以色列法律並未對外國資本並購以色列企業設立較高門檻,但是國內政治力量和企業工會的態度對於並購是否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如加拿大鉀肥公司所言,之所以目前放棄收購,是由於以色列缺乏“包容性”。因此,並購以色列資源類、安全類等敏感行業的企業應該慎之又慎,以避免大量前期損失。

  (三)應尋求以色列專業法律人才的服務

  以色列法學教育發達,且法律服務市場較為成熟。在以色列開展並購項目,應尋求以色列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以規避諸多法律風險,妥善地完成好並購項目。目前,多家以色列律師事務所已經與中國律所開展了合作,國內企業可通過國內律所,了解以色列目標市場和目標企業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