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1日電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精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印發相關通知,要求確保取消和下放投資審批後的有關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工作有序開展。
這份通知明確,海洋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企業投資年産100萬噸及以上的陸上新油田開發項目、企業投資年産20億立方米及以上的陸上新氣田開發項目、設計生産能力300萬噸/年以上或者設計最大開採深度1000米以上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建設項目、設計生産能力1000萬噸/年以上或者設計邊坡200米以上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建設項目、設計總庫容1億立方米或者設計總壩高200米以上的尾礦庫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繼續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實施。
通知指出,對於企業投資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産能力低於120萬噸的煤礦開發項目,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徵求安全核準意見的,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進行安全核準;其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
通知明確,其他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和備案,下放到省級以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具體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執行。
安全監管總局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發現有關建設項目未落實安全設施、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要依法責令生産經營單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相關行政許可一律不予審批,並通知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