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條件及陸續發佈的有關解釋文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經規定的機關批准,即可稱為革命烈士。1、對敵作戰犧牲的;2、對敵作戰負傷後因傷死亡或對敵作戰負傷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3、在作戰前線擔任嚮導、修築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4、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人俘虜、逮捕後堅貞不屈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為保衛和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産和集體財産壯烈犧牲的;6、因在邊防、海防執行巡邏任務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壞人殺害的;7、因偵查刑事案件,制止現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殺害的;8、因維護國家治安,同歹徒英勇鬥爭被殺害的;9、因執行軍事、公安、保衛、檢察、審判任務,被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10、因正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革命原則,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對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11、部隊飛行人員在執行戰備飛行訓練中犧牲和在執行試飛任務中犧牲;12、死難情節特別突出,足以為後人楷模的。其中第五項的適用範圍,在1980年《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公佈之後,才擴大到全民,在此以前,除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部分人員符合這一條件可以按規定批准為烈士外,其它犧牲人員一般不能按此規定追認為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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