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工作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並報縣、市兵役機關批准。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徵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