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民兵是不脫離生産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民兵的任務是:
(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頭完成生産和各項任務;
(二)擔負戰備勤務,保衛邊疆,維護社會治安;
(三)隨時準備參軍參戰,抵抗侵略,保衛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