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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來源:體育總局

國家體育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體育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全民健身的職責。

    (三)加強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研究體育發展戰略,協調區域性體育發展,負責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

    (二)擬訂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並督促實施。

    (三)統籌規劃群眾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四)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設置體育運動項目,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指導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五)統籌規劃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六)擬訂體育産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負責體育彩票發行管理。

    (七)指導、管理體育外事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國際間和與港澳臺的體育交流與合作。

    (八)組織開展體育領域重大科技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推廣。

    (九)負責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體育總局設10個內設機構(正司局級):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工作和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綜合協調、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

    (二)政策法規司。擬訂體育事業發展規劃草案,提出政策建議;調查研究體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方案;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指導、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和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行政復議工作。

    (三)群眾體育司。擬訂群眾體育發展規劃草案;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推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指導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指導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實施。

    (四)競技體育司。擬訂競技體育發展規劃草案和體育競賽管理制度;指導全國體育訓練、競賽、運動隊伍建設和訓練基地發展工作;組織重大國際比賽備戰和參賽工作;組織協調國內綜合性運動會的競賽工作;審查設立國家正式開展的體育競賽項目;承擔有關體育競賽審批工作。

    (五)青少年體育司。擬訂青少年體育工作發展規劃草案、青少年業餘訓練管理制度;指導監督青少年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指導全國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建設和有關學生文化教育工作;指導開展青少年業餘訓練及相關活動,組織指導重大青少年國際體育比賽參賽工作。

    (六)體育經濟司。擬訂體育産業發展規劃草案,提出政策建議;承擔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具體工作;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承擔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體育統計工作;承擔體育彩票發行管理工作;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國有資産管理工作;承擔預算管理、計劃內投資管理及財務管理工作。

    (七)人事司。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協調運動員的社會保障工作。

    (八)對外聯絡司。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指導、協調、管理體育系統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有關事務;組織開展與國際體育組織和各國(地區)間的體育交流與合作。

    (九)科教司。組織開展體育領域的重大科學技術研究的攻關,承擔體育科研成果的審查和鑒定、推廣;指導、協調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體育系統高、中等體育專業教育;承擔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反興奮劑的具體工作。

    (十)宣傳司。指導、組織體育宣傳工作,推動體育文化建設,協調重大體育活動的採訪報道工作,承擔新聞發佈工作。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體育總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17名(含兩委人員編制6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2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36名(含局長助理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五、其他事項

    (一)國家體育總局承擔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和中國奧委會的日常工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