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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24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65 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提案辦法》已經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6年1月10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一月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理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
協商會議委員提案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議、提案的交辦
  第三章 建議、提案的辦理
  第四章 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及時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以下簡稱政協)委員提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是指全國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辦理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
    本辦法所稱政協委員提案,是指全國政協委員、市政協委員向本級政協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以下簡稱提案)。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辦理建議、提案工作,在市長領導下,由常務副市長分管,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具體組織、指導、檢查、催辦。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由其主要負責人負責,辦公室主任分管,並指定部門或者工作人員具體負責。
    第四條 承辦建議、提案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度,嚴格處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辦理,並負責按期答覆。

第二章 建議、提案的交辦

    第五條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建議、提案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提出交辦意見,並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後,交承辦單位辦理。
    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建議、提案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交承辦單位辦理;對重大、疑難、複雜的建議、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提出交辦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後,交承辦單位辦理。
    建議、提案需要兩個以上單位辦理的,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或者分辦單位。
    第六條 承辦單位收到建議、提案後,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建議、提案,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説明情況,經同意後退回。承辦單位不得滯留或者自行轉辦。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對承辦單位退回的建議、提案,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另行交辦。

第三章 建議、提案的辦理

    第七條 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應當注重辦理質量,具有針對性,講求實效。
    承辦單位對應該解決而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應當儘快解決;對應該解決但一時難以落實解決措施的問題,應當先向代表如實説明情況,明確辦理時限;對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充分説明原因。
    第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建議、提案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並予以書面答覆;對問題複雜在三個月內辦結有困難的,應當書面報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商有關部門同意後,在三個月內先向代表、委員做出階段性書面答覆,並自建議、提案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完畢,同時予以書面答覆。
    第九條 承辦單位在收到建議、提案後,應當確定具體承辦責任人員。建議、提案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應當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研究辦理;確有必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直接研究、協調辦理。
    第十條 建議、提案由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主辦單位負責與會辦單位協商,提出辦理意見;會辦單位應當與主辦單位密切配合,並在收到建議、提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辦單位提交會辦意見;主辦單位綜合各會辦單位的意見後,提出辦理意見答覆代表、委員,並將書面答覆抄送會辦單位;必要時,會辦單位應當與主辦單位共同聽取代表、委員的意見,聯名書面答覆。
    建議、提案由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各分辦單位應當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動做好協調工作,分別答覆代表、委員。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建議、提案過程中,應當及時同代表、委員聯絡,認真聽取代表、委員的意見。需要與代表、委員當面溝通時,承辦單位應當派相關負責人參加。
    代表、委員聯名提出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可以只徵求領銜代表、第一提案者的意見。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的書面答覆,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由承辦單位主管負責人簽發,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答覆建議、提案辦理情況時,只負責答覆代表、委員本人。
    第十四條 代表、委員要求為本人和當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處理對象有可能對代表、委員和當事人的安全構成威脅的,承辦單位應當為代表、委員和當事人保密。
    第十五條 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的書面答覆,由承辦單位在徵求代表、委員意見,並在取得代表、委員同意或者理解後,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答覆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答覆代表、委員,並抄報國務院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
    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應當在徵詢代表、委員的意見後,做出書面答覆,但代表、委員不要求徵求意見即可答覆的除外。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的書面答覆,由承辦單位送達代表或者領銜代表、委員或者第一提案者,並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同時報送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部門、市政協提案委員會。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承諾代表、委員在期限內解決的問題,應當認真組織實施,解決後再次答覆代表、委員;因情況變化未能解決的,應當形成書面報告,經主管負責人審核簽發後向代表、委員通報情況,説明原因,並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同時報送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部門、市政協提案委員會。
    第十七條 建議、提案的原件、復文稿件以及辦理過程中的其他有關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存檔。

第四章 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對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度和質量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通報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 代表、委員對辦理結果不同意,需要再次辦理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承辦單位重新研究辦理。承辦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完畢,並答覆代表、委員。
    第二十條 對辦理建議、提案敷衍塞責,超出辦理時限,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單位及個人,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區、縣人民政府辦理本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0日起施行。
    1989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號令發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提案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