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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12日   來源:國資委網站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 16 號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9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規範中央企業投資活動,提高中央企業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主要包括企業在境內的下列投資活動:
  (一)固定資産投資;
  (二)産權收購;
  (三)長期股權投資。
  第四條 國資委依法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條 企業是投資活動的主體,企業必須制定並執行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並報國資委備案。
  第六條 企業投資活動和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産業政策;
  (二)符合企業佈局和結構調整方向;
  (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
  (四)突出主業,有利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
  (五)非主業投資應當符合企業調整、改革方向,不影響主業的發展;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資産經營規模、資産負債水平和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
  (八)充分進行科學論證,預期投資收益應不低於國內同行業同期平均水平。
  主業是指由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的並經國資委確認公佈的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七條 企業應當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企業的主要投資活動應當納入年度投資計劃。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與構成;
  (二)主業與非主業投資規模;
  (三)投資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內容、投資額、資金構成、投資預期收益、實施年限等)。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中的投資項目是指按照企業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投資項目(包括子企業投資項目)。
  第八條 企業應當按國資委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年度投資計劃。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統一報送格式、報送時限等要求,由國資委另行規定。
  第九條 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一)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建立規範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資委依據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對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二)未建立規範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資委依據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對主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對非主業投資項目實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三)國有控股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資委報送企業年度投資計劃。
  (四)其他類型的企業,參照國有控股公司執行。
  第十條 企業在年度投資計劃外追加項目,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國資委,國資委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對以下重大投資事項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一)按國家現行投資管理規定,需由國務院批准的投資項目,或者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核)準的投資項目,企業應當在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同時,將其有關文件抄送國資委。
  (二)企業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並將決策意見及時書面報告國資委:
  1.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致使企業負債過高,超出企業承受能力或影響企業正常發展的;
  2.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的;
  3.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出資人權益的。
  (三)需報告國資委的其他重大投資事項。
  第十二條 國資委建立企業投資統計分析制度,企業應當按照國資委要求報送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和分析材料,其中部分重點企業應當報送季度投資完成情況。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對投資項目實施後評價管理,具體工作內容與要求,參照《中央企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指南》執行。國資委根據需要,對企業已完成的投資項目,有選擇地開展項目後評價。
  第十四條 國資委對企業依據本辦法報送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和其投資決策程序規定的,國資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致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有關人員的責任。
  國資委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資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國資委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