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 24 號
《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已于2006年5月20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 長 周 濟
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精神,切實加強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把輔導員隊伍建設作為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應當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促進高等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促進培養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 輔導員是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教師和幹部的雙重身份。輔導員是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幹力量,是高校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組織者、實施者和指導者。輔導員應當努力成為學生的人生導師和健康成長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與職責
第四條 輔導員工作的要求是:
(一)認真做好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務育人工作,加強學生班級建設和管理;
(二)遵循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規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促進學生健康成長與成才;
(三)主動學習和掌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論與方法,不斷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開展相關工作調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對象和工作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運用各種新的工作載體,特別是網絡等現代科學技術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徑,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增強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條 輔導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幫助高校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確立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積極引導學生不斷追求更高的目標,使他們中的先進分子樹立共産主義的遠大理想,確立馬克思主義的堅定信念;
(二)幫助高校學生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經常性地開展談心活動,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心理品質和自尊、自愛、自律、自強的優良品格,增強學生克服困難、經受考驗、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針對性地幫助學生處理好學習成才、擇業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體問題,提高思想認識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學生思想政治狀況,針對學生關心的熱點、焦點問題,及時進行教育和引導,化解矛盾衝突,參與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維護好校園安全和穩定;
(四)落實好對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有關工作,組織好高校學生勤工助學,積極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五)積極開展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為學生提供高效優質的就業指導和信息服務,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
(六)以班級為基礎,以學生為主體,發揮學生班集體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組織力量;
(七)組織、協調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和組織員等工作骨幹共同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學生中間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
(八)指導學生黨支部和班委會建設,做好學生骨幹培養工作,激發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
第三章 配備與選聘
第六條 高等學校總體上要按師生比不低於1:200的比例設置本、專科生一線專職輔導員崗位。輔導員的配備應專職為主、專兼結合,每個院(係)的每個年級應當設專職輔導員。每個班級都要配備一名兼職班主任。
第七條 高等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一定比例配備研究生輔導員,從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專業導師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擔負相應職責。
第八條 輔導員選聘應當堅持如下標準:
(一)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德才兼備,樂於奉獻,潛心教書育人,熱愛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事業;
(三)具有相關的學科專業背景,具備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接受過系統的上崗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第九條 輔導員選聘工作要在高等學校黨委統一領導下,採取組織推薦和公開招聘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高等學校組織、人事、學生工作部門和院(係)等相關單位按輔導員任職條件及筆試、面試考核等相關程序具體負責選聘工作。
第十條 新聘任的青年專業教師,原則上要從事一定時間的輔導員、班主任工作。
專職輔導員可兼任學生黨支部書記、院(係)團委(團總支)書記等相關職務,並可承擔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形勢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業指導等相關課程的教學工作。
第四章 培養與發展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結合實際,按各校統一的教師職務崗位結構比例合理設置專職輔導員的相應教師職務崗位。專職輔導員可按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要求評聘思想政治教育學科或其他相關學科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根據輔導員崗位基本職責、任職條件等要求,結合各校實際,制定輔導員評聘教師職務的具體條件,突出其從事學生工作的特點。輔導員評聘教師職務應堅持工作實績、科學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結合的原則,對於中級以下職務應側重考察工作實績。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成立專職輔導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具體負責本校專職輔導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
高等學校專職輔導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一般應由有關校領導,學生工作、組織人事、教學科研部門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組成。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可根據輔導員的任職年限及實際工作表現,確定相應級別的行政待遇,給予相應的傾斜政策。
第十五條 輔導員的培養應納入高等學校師資培訓規劃和人才培養計劃,享受專任教師培養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鼓勵、支持輔導員結合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實踐和思想政治教育學科的發展開展研究。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輔導員培訓和研修基地,承擔所在區域內高等學校輔導員的崗前培訓、日常培訓和骨幹培訓,對輔導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時事政策、管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和心理學以及就業指導、學生事務管理等方面的專業化輔導與培訓,開展與輔導員工作相關的科學研究。
各高校負責對本校輔導員的系統培訓。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要積極選拔優秀輔導員參加國內國際交流、考察和進修深造。支持輔導員在做好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礎上攻讀相關專業學位,鼓勵和支持專職輔導員成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專門人才。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要積極為輔導員的工作和生活創造便利條件,應根據輔導員的工作特點,在崗位津貼、辦公條件、通訊經費等方面制定相關政策,為輔導員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應把輔導員隊伍作為後備幹部培養和選拔的重要來源,根據工作需要,向校內管理工作崗位選派或向地方組織部門推薦。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輔導員實行學校和院(係)雙重領導。高等學校要把輔導員隊伍建設放在與學校教學、科研隊伍建設同等重要位置,統籌規劃,統一領導。
學生工作部門是學校管理輔導員隊伍的職能部門,要與院(係)共同做好輔導員管理工作。院(係)要對輔導員進行直接領導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高等學校要制定輔導員工作考核的具體辦法,健全輔導員隊伍的考核體系。對輔導員的考核應由組織人事部門、學生工作部門、院(係)和學生共同參與。考核結果要與輔導員的職務聘任、獎懲、晉級等挂鉤。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設立“全國高校優秀輔導員”稱號,定期評選表彰優秀輔導員。各地教育部門和高等學校要將優秀輔導員表彰獎勵納入各級教師、教育工作者表彰獎勵體系中,按一定比例評選,統一表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其他類型高校的輔導員隊伍建設或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其他工作隊伍建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高等學校應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相關實施細則,並報相應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