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是實施“十一五”規劃的開局之年。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商務部進一步加強流通領域立法,不斷完善對外貿易和利用外資法律制度,積極推進國外經濟合作領域法制建設。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反壟斷法(草案)》;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審查行政法規草案7件;制定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各方面部門規章20件。
進一步加強流通領域立法
2006年6月中旬,國務院將《反壟斷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6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對《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業網點管理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成品油市場管理條例》進行審查。商務部主動召開或參加相關會議,多渠道密集彙報、介紹情況,積極配合審議、審查。
為規制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交易行為和零售商促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出臺了《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這是我國第一次專門出臺規範零售商與供應商交易關係和商業促銷行為的部門規章,社會反響熱烈。
為貫徹《直銷管理條例》,規範直銷行業服務網點的設立和監管行為,制定了《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
履行入世承諾,推進石油市場有序開放,促進國內原油、成品油市場規範健康發展,頒布了《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和《原油市場管理辦法》。
完善對外貿易和利用外資法律制度
完善貿易救濟。根據反傾銷應訴工作實際情況,修訂出臺了《出口産品反傾銷案件應訴規定》。為保證産業損害調查程序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各利害關係方的信息知情權和抗辯權,出臺了《産業損害調查信息查閱與信息披露規定》。
加強出口管制。為適應當前國際防擴散形勢和我國加入核供應國集團的需要,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做好修訂《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和《核出口管制條例》(已經修訂出臺)的審查工作。貫徹《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修訂出臺了《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國際核查管理規定》和《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企業核定暫行辦法》,進一步加強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頒布《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類管理辦法》,在提高出口管制效能的同時,採取分類管理方式,便利企業出口。
針對展會知識産權糾紛特點,出臺了《展會知識産權保護辦法》,加強展會期間知識産權保護。修訂出臺《紡織品出口管理辦法》(暫行)。
完善利用外資法律制度,拓展吸引外資渠道,優化利用外資結構,鼓勵跨國公司來華投資。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出臺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並購制度。制定了《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進一步完善投資性公司功能。為落實CEPA關於服務提供者投資商業領域相關規定,頒布了《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二)》。
積極推進國外經濟合作法制建設
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的審查工作。1999年,原外經貿部向國務院上報了《條例》送審稿。根據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發展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向國務院法制辦報送了《條例》的修改稿。《條例》堅持規範與促進並重的原則,有望成為我國“走出去”領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規。
在對外援助方面,制定了《對外援助物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次以規章的形式對援外項目管理進行規範,以提高對外援助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堅持以人為本,保障援外項目及其人員的生命財産安全,制定了《對外援助成套項目安全生産管理辦法(試行)》。
出臺企業投訴服務法律制度
為配合商務部組建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中心,規範投訴服務工作的開展,制定了《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暫行辦法》,明確了投訴服務的範圍和企業申請服務的條件、處理程序。
為了及時有效的受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出臺了《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暫行辦法》,明確了投訴處理程序及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和地方投訴處理機構的職責。
上述辦法的出臺對於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走出去”和“引進來”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樹立了良好的服務型政府形象。
回顧剛剛過去的一年,商務立法工作呈現出以下三個特點:一是調研工作更加紮實。採取請上來、走下去等多種方式了解情況,找準問題,有的放矢。二是協調工作更加充分。對於涉及多個單位職責的立法項目,積極溝通協調,尋求共識,爭取支持。三是立法過程更加公開透明。每個立法項目,在拿出初步草案後,除涉及國家秘密不能公開的以外,都要通過各種方式,特別是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徵求專家、企業和公眾意見。這些做法,保證了商務立法的質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