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101 號
經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商鐵道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商務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輕工業部、農業部、商業部、鐵道部、交通部發佈施行的《關於運輸煙花爆竹的規定》(公安部令第9號),現予以廢止。 部 長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