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法律法規>> 部門規章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03日   來源:公安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101 號

  經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商鐵道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商務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輕工業部、農業部、商業部、鐵道部、交通部發佈施行的《關於運輸煙花爆竹的規定》(公安部令第9號),現予以廢止。
                        部 長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