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環 境 保 護 部 |
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第 1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特製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現予公佈,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安部發佈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發〔1998〕89號)同時廢止。
環境保護部部長 周生賢
發展改革委主任 張 平
二○○八年六月六日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第三條 醫療廢物屬於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另行制定和公佈。
第四條 未列入本名錄和《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屬於危險廢物,適時增補進本名錄。
第五條 危險廢物和非危險廢物混合物的性質判定,按照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行。
第六條 家庭日常生活中産生的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將前款所列廢棄物從生活垃圾中分類收集後,其運輸、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需要,對本名錄進行適時調整並公佈。
第八條 本名錄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廢物類別”是按照《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劃定的類別進行的歸類。
(二)“行業來源”是某種危險廢物的産生源。
(三)“廢物代碼”是危險廢物的唯一代碼,為8位數字。其中,第1-3位為危險廢物産生行業代碼,第4-6位為廢物順序代碼,第7-8位為廢物類別代碼。
(四)“危險特性”是指腐蝕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應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條 本名錄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安部發佈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發〔1998〕89號)同時廢止。
附件:國家危險廢物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