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法律法規>> 地方政府規章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11日   來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 229 

  《四川省促進社會力量參與艾滋病防治辦法》已經2008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蔣巨峰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四川省促進社會力量參與艾滋病防治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力量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發揮社會力量在預防、控制艾滋病發生與流行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艾滋病防治條例》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社會力量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社會力量,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民間組織等有關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措施,鼓勵、引導社會力量開展艾滋病防治活動,並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和便利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數額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經費、國際合作項目經費用於社會力量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贈。
  第四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機制,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對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指導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諮詢服務、宣傳教育、行為干預等,並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第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開展艾滋病防治知識的健康教育。學校應當引導學生團體、學生志願者組織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 稅務部門對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會力量和對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贈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七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安、文化、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行為干預、關懷救助等活動。
  科技部門應支持社會力量開展艾滋病防治新技術、新産品的研究開發和科普知識宣傳工作。
  第八條 機關、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應當開展預防與控制艾滋病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職工、志願者參與艾滋病防治活動,關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
  第九條 紅十字會應當宣傳艾滋病預防知識,在艾滋病預防、行為干預等方面加強與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開展人道救助與關懷。
  第十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應當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學習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支持本單位從業人員參與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活動,配合有關單位開展艾滋病防治調查、監測活動,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關懷救助。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艾滋病防治知識,對社會力量開展艾滋病防治活動進行公益宣傳。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配合醫療衛生機構對轄區內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進行諮詢、調查、回訪,動員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發展有關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業,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關懷救助,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進行行為干預。
  第十三條 機場、車站、碼頭、公園、建築工地等流動人口較多地方的單位應當配合社會力量在流動人口中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和行為干預。
  第十四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以艾滋病防治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經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民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登記。
  第十五條 從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民間組織應當加強自身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艾滋病防治活動,依照章程組織會員、志願者等開展宣傳教育、諮詢服務、行為干預,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進行關懷救助。
  第十六條 從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民間組織通過自籌、政府資助、募捐、項目合作等合法渠道取得的資金,應當規範用於艾滋病防治活動,接受相關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相關情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社會力量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在參與艾滋病防治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