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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31日   來源:旅遊局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第 29 號

  《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旅行社申請審批辦法》已經國家旅遊局、商務部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旅遊局局長 邵琪偉
                        商 務 部 部 長 陳德銘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
在廣東省設立旅行社申請審批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香港,下同)、澳門特別行政區(簡稱澳門,下同)旅遊交流與合作,根據《行政許可法》、《旅行社管理條例》、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旅行社的申請和審批。
  香港、澳門其他投資者在廣東省設立旅行社的申請和審批,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當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對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四條 國家旅遊局、商務部分別委託廣東省旅遊局、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依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受理並審批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旅行社的申請。
  廣東省旅遊局、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不得將前款規定的申請受理和審批事項,再委託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
  第五條 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廣東省設立旅行社的,應當分別符合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各個補充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各個補充協議,以及《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廣東省設立旅行社的,由投資者向廣東省旅遊局提出申請,並提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
  廣東省旅遊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港澳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申請人持《港澳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以及投資各方簽訂的合同、章程向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提出設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的申請。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對擬設立臺港澳僑投資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通知申請人向廣東省旅遊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申請人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七條 國家旅遊局、商務部應當分別對廣東省旅遊局、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受理、審批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旅行社申請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廣東省旅遊局、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應當將受理、審批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旅行社申請的情況,按照國家旅遊局、商務部的規定分別備案。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