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程序
(一)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申請程序
1、申請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工商預登記文件複印件(提供工商預登記文件的,應當提供企業近6個月的驗資證明文件)。
(3)辦公場地的房産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複印件。
(4)購買或者租賃檢測儀器、儀錶和交通工具等相關設備的發票複印件。
(5)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複印件。
(6)企業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複印件。
(7)《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複印件。
(8)《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複印件。
(9)上述第(5)、(6)、(7)、(8)項所列人員的社會保險證明文件和勞動合同複印件。
(10)相關業績的工程合同和驗收證書等證明材料的複印件(但首次申請乙級以下資質的不需提交)。
申請人應當提供上述證書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單位驗證後退回申請人。
2、為方便申請人,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管理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申請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的,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申請材料;其他企業申請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送申請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初審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人的全部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
3、申請企業資質採用網絡與紙質材料相結合的方式。申請人在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前,應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信息系統上傳申請表。申請表上傳成功後,打印申請表並連同附件等紙質材料一起報送。
(二)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程序
1、申請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表。
(2)申請人的職稱證書、學歷證明、身份證原件掃描件。
(3)《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書》原件掃描件。
(4)申請人的社會保險證明文件原件掃描件。
受理單位有權對以上證書原件進行驗證。
2、為方便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初審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人的全部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
3、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採取網上申請和審批的方式,申請人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信息系統上傳資格申請表和附件等電子文檔。
二、受理、審查、決定程序
(一)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的受理、審查、決定程序
1、首次申請或者升級資質的,受理期限為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15個工作日。
2、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3、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及時完成初審工作,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對於工業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的申請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審後報送的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相應等級的《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工業和信息化部不能在審查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組織專家對企業的申請材料中人員素質、專業技能、管理水平、資金情況、承擔過的工程業績等進行綜合評定,必要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企業承擔通信建設監理的能力進行實地考核。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依法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二)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受理、審查、決定程序
1、首次申請的,受理期限為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15個工作日。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3、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及時完成初審工作,填寫初審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對於工業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的申請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審後報送的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工業和信息化部不能在審查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綜合評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依法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三、延續、變更、補辦程序
(一)延續程序
1、首次申請或者升級取得的《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2年,企業取得資質2年後可以提出升級申請。續辦取得的《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2、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後需要延續的,企業應當在《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應當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資質證書正本和副本複印件。
3、《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後需要延續的,持證人員應當在《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延續申請表。
(2)申請人的社會保險證明文件。
(3)繼續教育證明。
(4)原資格證書複印件。
(二)變更程序
《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證書變更申請表。
(2)所變更內容的證明材料。
(3)原資質、資格證書。
(三)補辦程序
《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補辦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證書補辦申請表。
(2)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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