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09 年 第 2 號
《關於廢止8件交通規章的決定》已于2009年2月17日經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關於廢止8件交通規章的決定
現決定廢止下列8件交通規章: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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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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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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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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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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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發佈部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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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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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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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運輸管理費徵收和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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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交公路字6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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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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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同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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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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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委、國家計委、交通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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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養路費使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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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交公路字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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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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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同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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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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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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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運輸管理費徵收和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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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交運字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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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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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同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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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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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物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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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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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交工字7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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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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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同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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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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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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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運客貨運附加費徵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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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財發(1993)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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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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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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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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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幹線航道養護費徵收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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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發(1993)7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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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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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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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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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養路費審計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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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審計發(1995)9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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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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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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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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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國際航線船舶長江航道養護費徵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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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基發(1995)1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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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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