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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31日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12 號

  《上海市門弄號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韓 正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門弄號管理辦法
(2009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公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門弄號管理,適應城市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門弄號的編制、使用、標牌設置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職責)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門弄號的主管部門,區、縣公安部門在市公安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門弄號編制、門弄號標牌設置情況的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本市規劃、建設、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門弄號管理的相關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轄區內門弄號標牌的安裝和日常維護工作。
  市地名管理辦公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門弄號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條(門弄號編制原則)
  門弄號編制應當遵循科學規範、有序可循的原則,不得跳號、重號。
  第五條(門弄號的申請)
  經批准建造的建築物,投資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平面圖紙或者居房屋屋改為非居住使用憑證等相關批准證明,向建築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門弄號。
  第六條(核準和通知)
  公安派出所收到門弄號編制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門弄號編制意見報區、縣公安部門核準,區、縣公安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公安派出所收到區、縣公安部門的決定後,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編制規則)
  門弄號編制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對道路兩側的建築物,按照正式批准的路名,依道路的走向,由東到西、由南到北(浦東新區由西到東、由北到南)、左單右雙連續編號。相鄰建築物間距超過4米的,應當留出備用的門弄號。
  (二)對里弄、新村內的建築物,以進口處為首號連續編制門弄號。
  (三)對行政村內的建築物,按照行政村的名稱以進口處為首號連續編制門弄號。相鄰建築物間距超過10米的,應當留出備用的門弄號。
  第八條(門弄號的變更)
  因道路建設或者其他原因更改路名的,由道路建設單位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向公安部門辦理門弄號變更手續。
  門弄號編制有錯號、跳號、重號等情形的,建築物産權所有人可以向公安部門申請變更,公安部門也可以主動更正。
  門弄號發生變更的,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將變更信息通知相關單位和個人,必要時還可以通過報紙、網站等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門弄號標牌的設置)
  門弄號標牌的設置應當統一、規範和醒目。具體樣式和安裝標準,由市公安局擬訂後報市政府同意。
  門弄號標牌由市公安局負責監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安裝。
  第十條(門弄號標牌的維護與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門弄號標牌的日常維護管理,對缺失、污損的門弄號標牌,應當及時補缺、修復和更換。
  承擔城市網格化管理職責的相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門弄號標牌缺失、污損等違反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上報,由相關部門予以處置。
  公安部門應當對門弄號標牌設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特殊樣式的門弄號標牌)
  經依法確認為文物、優秀歷史建築、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的建築等特色建築物,可以安裝與其建築風貌相協調的特殊樣式的門弄號標牌。
  特色建築物需要安裝特殊樣式門弄號標牌的,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二條(費用承擔)
  統一樣式的門弄號標牌的製作、安裝和維護費用,由建築物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承擔。
  特殊樣式的門弄號標牌的製作、安裝和維護費用,由産權所有人或者相關管理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相關部門責任)
  本市工商、房屋、水務、電力、燃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辦理註冊登記、商品房預售許可、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及水、電、燃氣的安裝等手續時,申請人的登記地址應當以公安部門核準的門弄號為準。
  因門弄號變更導致單位和個人的登記地址發生變化的,公安、工商、房屋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相關證照的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
  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確定、更改門弄號;
  (二)擅自移動、拆除門弄號標牌;
  (三)塗改、污損、遮擋、覆蓋門弄號標牌。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擅自確定、更改門弄號的,由市或者區、縣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移動、拆除門弄號標牌,或者影響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損壞的,由市或者區、縣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六條(臨時門弄號的特別規定)
  公安部門可以根據行政管理和實際情況的需要,對未經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築物編制臨時門弄號。
  前款所指建築物被依法拆除後,臨時門弄號即予以登出。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門弄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