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號
為適應我國改革開放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決定對《汽車産業發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執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二、停止執行第六十條中“對進口整車、零部件的具體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的規定。 本決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部 長:李毅中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 平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