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總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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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財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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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商 務 部 |
第 185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廢止〈構成整車特徵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海關總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商務部審議通過,現予公佈。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關於廢止《構成整車特徵的汽車
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適應我國汽車産業調整和發展的需要,經國務院批准,現決定廢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關總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第125號令公佈的《構成整車特徵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
本決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