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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0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10月28日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四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係等分設若干村民小組。

  第四條 中國共産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産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産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産建設和經濟發展。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産,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並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産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産,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男女平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增進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並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産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産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佈。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佈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公佈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噹噹場公佈。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佈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名單。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説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程序參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産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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