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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31日   來源:新聞出版總署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

第 51 號

  《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3月17日新聞出版總署第1次署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  柳斌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滿足國內單位和個人、在華外國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外籍人士和港、澳、臺人士對進口出版物的閱讀需求,加強對進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進口出版物,是指由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口的,在外國以及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出版的圖書、報紙(含過期報紙)、期刊(含過期期刊)、電子出版物等。
  本辦法所稱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條例》設立的從事出版物進口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訂戶,是指通過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訂購進口出版物的國內單位和個人、在華外國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和在華長期工作、學習、生活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臺人士。
  本辦法所稱訂購,是指訂戶為滿足本單位或者本人的閱讀需求,向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預訂購買進口出版物。
  第三條 進口出版物分為限定發行範圍的和非限定發行範圍的兩類,國家對其發行實行分類管理。
  進口限定發行範圍的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等實行訂戶訂購、分類供應的發行方式;非限定發行範圍的進口報紙、期刊實行自願訂戶訂購和市場銷售相結合的發行方式;非限定發行範圍的進口圖書、電子出版物等實行市場銷售的發行方式。
  限定發行範圍的進口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的種類由新聞出版總署確定。
  第四條 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由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經營。其中,訂戶訂購限定發行範圍的進口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的業務,須由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經營。
  未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的經營活動。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委託非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代理徵訂或者代理配送進口出版物,須事先報新聞出版總署同意。
  第五條 國內單位訂戶訂購非限定發行範圍的進口報紙、期刊,持單位訂購申請書,直接到新聞出版總署批准的報紙、期刊進口經營單位辦理訂購手續。國內個人訂戶應通過所在單位辦理訂購手續。
  第六條 可以訂購限定發行範圍的進口報紙、期刊、圖書和電子出版物的國內單位訂戶由新聞出版總署確定。
  第七條 國內單位訂戶訂購限定發行範圍的進口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等,中央單位訂戶由所屬中央各部委審批;地方單位訂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後報送同級黨委宣傳部審批。獲得批准的訂戶持單位訂購申請書和有關批准文件,到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辦理訂購手續。
  國內單位訂戶訂購限定發行範圍的進口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等,應制定相應的使用管理辦法。
  第八條 在華外國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和在華長期工作、學習、生活的外籍人士和港、澳、臺人士訂購進口報紙、期刊,應持單位訂購申請書或者本人身份證明,到新聞出版總署批准或者指定的報紙、期刊進口經營單位辦理訂購手續。
  第九條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負責對訂購限定發行範圍的進口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的訂戶進行審核,並將審核後的訂戶名單、擬訂購進口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的品種和數量報送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依照批准後的訂戶名單及進口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的品種和數量供應訂戶。
  第十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進口出版物的訂戶訂購業務,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總署2004年12月31日頒布的《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