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號
為進一步推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在中國的有序開展,促進清潔發展機制市場的健康發展,我們對《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2日施行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張平 科技部部長:萬鋼 外交部部長:楊潔篪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