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 26 號
《捲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採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0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捲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採集和核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捲煙價格信息採集範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捲煙。
捲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以下簡稱計稅價格)核定範圍為捲煙生産企業在生産環節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捲煙。
第三條 捲煙價格信息採集的內容包括:捲煙牌號規格、捲煙類別、捲煙條包裝商品條碼、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銷售額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四條 捲煙批發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捲煙價格信息採集和審核工作。
第五條 《捲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見附件),為捲煙批發企業申報繳納消費稅(以下簡稱申報納稅)的附報資料,由捲煙批發企業按月填寫,于每月申報納稅時一併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第六條 《捲煙生産企業年度銷售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見附件), 由捲煙生産企業于次年的1月份填寫,于填報當月申報納稅時一併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第七條 《清單》和《明細表》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于申報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家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應于次月15日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第八條 新牌號、新規格捲煙信息,由國家煙草專賣局于批准生産企業新牌號、新規格捲煙執行銷售價格的當月,將捲煙牌號規格、類別、捲煙條包裝商品條碼、調撥價格、批發價格及建議計稅價格等信息送國家稅務總局。
捲煙生産企業應于新牌號、新規格捲煙實際銷售的當月將上述信息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捲煙條包裝商品條碼按以下標準採集:
(一)標準條(200支/條)包裝的捲煙,為條包裝捲煙的商品標識代碼;
(二)非標準條包裝的捲煙,為捲煙實際外包裝商品標識代碼。
第十條 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捲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扣除捲煙批發環節批發毛利核定併發布。計稅價格的核定公式為:
某牌號、規格捲煙計稅價格=批發環節銷售價格×(1-適用批發毛利率)
第十一條 捲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按照稅務機關採集的所有捲煙批發企業在價格採集期內銷售的該牌號、規格捲煙的數量、銷售額進行加權平均計算。計算公式為:
第十二條 捲煙批發毛利率具體標準為:
(一)調撥價格滿146.15元的一類煙34%;
(二)其他一類煙29%;
(三)二類煙25%;
(四)三類煙25%;
(五)四類煙20%;
(六)五類煙15%。
調整後的捲煙批發毛利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佈。
第十三條 已經核定計稅價格的捲煙,發生下列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將重新核定計稅價格:
(一)捲煙價格調整的;
(二)捲煙批發毛利率調整的;
(三)通過《清單》採集的捲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扣除捲煙批發毛利後,捲煙平均銷售價格連續6個月高於國家稅務總局已核定計稅價格10%,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四條 計稅價格核定時限分別為:
(一)新牌號、新規格的捲煙,國家稅務總局于收到國家煙草專賣局相關信息滿8個月或信息採集期滿6個月後的次月核定併發布。
(二)已經核定計稅價格的捲煙:
1.全行業捲煙價格或毛利率調整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向國家稅務總局提請重新調整計稅價格。國家稅務總局于收到申請調整計稅價格文件後1個月內核定併發布;
2.個別牌號、規格捲煙價格調整的,由捲煙生産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計稅價格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于收到申請調整計稅價格文件後1個月內核定併發布;
3.連續6個月高於計稅價格的,經相關省國家稅務局核實後,且無正當理由的,國家稅務總局于收到省國家稅務局核實文件後1個月內核定併發布。
第十五條 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新牌號、新規格捲煙,生産企業應按捲煙調撥價格申報納稅。
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捲煙,生産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於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並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於計稅價格的,按計稅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並申報納稅。
第十六條 對於在6個月內未按規定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信息資料的新牌號、新規格捲煙,國家稅務總局將按照《清單》採集的實際銷售價格適用最低檔批發毛利率核定計稅價格。
第十七條 捲煙批發企業編制虛假批發環節實際銷售價格信息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捲煙生産企業套用其他牌號、規格捲煙已核定計稅價格,造成企業少繳消費稅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自新牌號、新規格捲煙投放市場之日起調整捲煙生産企業應納稅收入,追繳少繳消費稅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依據國家煙草專賣局備案信息及《清單》,建立全國統一的捲煙信息庫,記錄各牌號規格捲煙核價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捲煙牌號規格”,是指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准生産的捲煙商標牌號規格。
“捲煙類別”,是指國家煙草專賣局劃分的捲煙類別,即一類捲煙、二類捲煙、三類捲煙、四類捲煙和五類捲煙。
一類捲煙:是指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滿100元的捲煙。
二類捲煙:是指每標準條調撥價格滿70元不滿100元的捲煙。
三類捲煙:是指每標準條調撥價格滿30元不滿70元的捲煙。
四類捲煙:是指每標準條調撥價格滿16.5元不滿30元的捲煙。
五類捲煙:是指每標準條調撥價格不滿16.5元的捲煙。
“捲煙條包裝商品條碼”,是指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准並下發的,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13位條包裝捲煙的商品標識代碼和非標準包裝(如聽、扁盒等)捲煙的外包裝商品標識代碼。
“新牌號捲煙”,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新註冊商標牌號,且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捲煙。
“新規格捲煙”,是指2009年5月1日捲煙消費稅政策調整後,捲煙名稱、産品類型、條與盒包裝形式、包裝支數等主要信息發生變更時,必須作為新産品重新申請新的捲煙商品條碼的捲煙。
“捲煙調撥價格”,是指捲煙生産企業向商業企業銷售捲煙的價格,不含增值稅。
本辦法所稱的銷售價格、銷售額均不含增值稅。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公佈的《捲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採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號)同時廢止。
附件:表1.捲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清單及填表説明
表2.捲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匯總表及填表説明
表3.捲煙生産企業年度銷售明細表及填表説明
表4.捲煙生産企業年度銷售明細匯總表及填表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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