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17 號
為合理開發和保護煤炭資源,提高煤炭資源回採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及有關規定,我委對《生産礦井煤炭資源回採率暫行管理辦法》(原煤炭工業部令〔1998〕第5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生産煤礦回採率管理暫行規定》,現予發佈,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主 任:張 平 2012年12月9日
附件名稱 《生産煤礦回採率管理暫行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