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18 號
為落實2011年我委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成果,我們對2010年6月30日前發佈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了進一步清理,經商國務院相關部門同意,決定廢止《物價檢查所工作暫行規定》等40件規範性文件(見附件1),宣佈《關於加強繭絲市場及價格管理的緊急通知》等12件規範性文件失效(見附件2),修改《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件規章和《關於加強煤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2件規範性文件(見附件3)。
附件:1、決定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2、決定宣佈失效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3、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
主 任: 張 平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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