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3 年 第 3 號
《關於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13年2月4日經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施行。
部 長 楊傳堂
2013年2月17日
關於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設計
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
公路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等特殊情況;
(二)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提供勘察設計;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提供勘察設計;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勘察設計,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第十二條修改為: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應當公開招標。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其他公路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出認定。
三、第十八條修改為: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資格預審結果和招標文件應當報交通運輸部備案,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資格預審結果和招標文件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四、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和第五十四條中的“交通部”修改為“交通運輸部”;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和第五十二條中的“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佈。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1年8月21日交通部發佈 根據2013年2月17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建設市場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水平和公路建設投資效益,確保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第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等特殊情況;
(二)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提供勘察設計;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提供勘察設計;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勘察設計,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六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依法查處公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是指招標人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依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通過招標活動選定勘察設計單位。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可以實行一次性招標、分階段招標,有特殊要求的關鍵工程可以進行方案招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
第九條 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具備組織編制勘察設計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代理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佈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十五日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運輸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備;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委託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運輸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備。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招標人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發佈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具有相應資質、具備承擔招標項目勘察設計能力的、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組織投標。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概況、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二條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應當公開招標。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其他公路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出認定。
第十三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公開招標的,實行資格預審;邀請招標的,實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招標人在發佈招標公告後,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信譽、業績和能力的審查。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發售招標文件。
資格後審是招標人在收到被邀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後,對投標人的資質、信譽、業績和能力的審查。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二)發佈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四)向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五)組織潛在投標人勘察現場,召開標前會;
(六)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八)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九)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實行邀請招標的,在編制招標文件後,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項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文件應當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資信證明和勘察設計收費證書;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和獲獎情況以及社會信譽;
(三)正在承擔的和即將承擔的勘察設計項目情況;
(四)擬安排的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和技術設備、應用軟體投入情況;
(五)上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決算審計情況;
(六)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成員各方共同簽訂的投標協議和聯合體各方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有分包計劃的,提交分包計劃和擬分包單位的資質要求。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文件範本,結合招標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編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須知;
(三)勘察設計合同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
(四)勘察設計標準規範;
(五)勘察設計原始資料;
(六)勘察設計協議書格式;
(七)投標文件格式;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十七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補遺或者修正時,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補遺或者修正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資格預審結果和招標文件應當報交通運輸部備案,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資格預審結果和招標文件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自招標公告發佈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截止時間,不得少於十四日;自招標文件發售截止之日至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不得少於二十一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條 投標人是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具備規定資格,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組織。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組織可以組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由同一專業的法人或者組織組成的聯合體資質按聯合體成員內資質等級低的確定。
聯合體成員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聯合體主辦人和成員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擬將部分非主體、非關鍵工作進行分包的,必須向招標人提交分包計劃,並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單位的資質應當與其承擔的工程規模標準相適應。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四條 投標文件由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和報價清單組成。
商務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投標書;
(二)授權書;
(三)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基本情況;
(四)勘察設計工作大綱。
技術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對招標項目的理解;
(二)對招標項目特點、難點、重點等的技術分析和處理措施;
(三)擬進行的科研課題;
(四)工程造價初步測算。
報價清單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勘察設計費報價;
(二)勘察設計費計算清單。
第二十五條 投標文件中的商務文件應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主要內容以及通過資格預審後的更新材料,勘察設計工作大綱應當包括勘察設計週期、進度和質量保證措施、後續服務措施。
第二十六條 投標文件的報價清單中,對勘察設計取費應當按照現行公路工程勘察設計費收費標準進行計算。
第二十七條 投標文件應當採用雙信封密封,第一個信封內為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第二個信封內為報價清單。上述兩個信封應當密封于同一信封中為一份投標文件。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指定地點。投標文件及任何説明函件應當經投標人蓋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使用與投標書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遞,並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在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對在投標截止日期後送達的任何函件,招標人均不得接受。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招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以行賄、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中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二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進行公證的,應當有公證員出席。
第三十三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當眾拆封投標文件的第一個信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文件簽署情況及商務文件標前頁的主要內容。投標文件中的第二個信封不予拆封,並妥善保存。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者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三)投標文件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
(四)投標人對同一招標項目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五)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
第三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按照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評標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的有關要求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分別設立評標專家庫。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交通運輸部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確定,或者由交通運輸部授權從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確定。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説明,但是澄清或者説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採用綜合評價方法對投標人的信譽和經驗,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能力,對項目的技術建議,勘察設計週期及進度計劃、質量保證措施,後續服務和報價進行分別打分評議。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第一個信封評審打分後,在監督機構到場的情況下,拆封投標人的第二個信封,對第二個信封進行評審打分。經綜合評審,依據對投標人綜合得分結果的排序高低推薦二名中標候選人,並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合格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所有的投標文件均未通過商務文件、技術文件符合性審查;
(二)所有的投標文件均不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在七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在十五日之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將評標報告向交通運輸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備。
第四十一條 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定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供。
第四十二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的,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三條 進行方案招標的,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人的專利、專有技術的投標方案,應當徵得未中標人的同意,並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必須進行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或者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未在規定時間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備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招標活動。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洩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第四十七條 投標人違反本辦法,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其評標委員會專家資格,建議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行賄、受賄、干預正常招標投標活動的,視情況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有特殊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