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2 號
為加強對諮詢工程師(投資)的行業自律管理,明確法律責任,規範執業行為,保證服務質量,促進工程諮詢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諮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現予發佈,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紹史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