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4 號
為落實我委切實轉變職能、轉變作風(大調研、大討論、大轉變)學習推進活動關於深化規範性文件“立改廢”要求,經商國務院相關部門同意,決定廢止《關於發佈<煤炭生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等7件規章和《電力網和火力發電廠省煤節電工作條例》等108件規範性文件(見附件1),修改《關於編制資源枯竭城市轉型規劃的指導意見》等5件規範性文件(見附件2)。
附件:1、決定廢止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
2、決定修改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主 任:徐紹史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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