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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變化

2016-08-30 08:45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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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2號,以下簡稱《補充公告》),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以下簡稱《公告》)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

《補充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中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同時廢止。

修訂內容

《補充公告》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是正文中新增兩條一款,分別是免稅條件消失車輛使用年限的界定方法、車輛退回生産企業或者經銷商的退稅車輛已繳納稅款年限的界定方法、《辦法》中“原完稅證明”和“原完稅憑證”的界定方法;

二是修訂部分條款內容,例如:《公告》第四條第一款納稅人身份證明中內地居民的身份證明和組織機構的身份證明,《公告》第四條第三款車輛合格證明中進口車輛提供的資料中增加《車輛一致性證書》;《公告》第十三條中第三款免稅重新申報車輛所需提供的徵管資料、第五款完稅證明補辦車輛所需提供的徵管資料的修訂;

三是刪除公告中部分條款,《公告》第十六條中的“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四是對公告中個別條款的文字表述予以修訂,例如:《公告》第五條,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相關業務時應提供何種資料的原件和複印件的表述;

五是對《公告》附件1至4的表證單書進行了較大修改,以使其更便於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管理和後續統計分析工作。

修訂背景

2015年2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4號)開始施行,該《公告》是與《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以下簡稱《辦法》)同步制定並施行的。《公告》作為《辦法》的補充,用於明確納稅申報資料、免稅圖冊編列程序以及表證單書等需要進一步細化、需要根據車輛購置稅徵管工作實際變化及時加以調整的具體性規定。

現《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已由33號令修訂為38號令,一年多來車輛購置稅徵管實踐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所以國家稅務總局對《公告》進行了修訂。

車購稅徵管資料

根據《補充公告》,修訂後的車購稅徵管資料內容如下:

(一)徵稅車輛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和其他證明材料。

(二)免稅車輛

《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報表》(附件2,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車輛免(減)稅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

(三)免稅車輛重新申報

1.發生二手車轉讓行為的免稅條件消失車輛:《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其他相關材料。

2.未發生二手車轉讓行為的免稅條件消失車輛:《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身份證明、《完稅證明》正本和其他相關材料。

3.發生二手車轉讓行為的免稅條件未消失車輛:《免稅申報表》、《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其他免稅申報資料。

(四)補稅車輛

《納稅申報表》、車主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和補稅相關材料。

(五)《完稅證明》補辦車輛

1.車輛登記註冊前《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辦表》(附件3,以下簡稱《補辦表》)、納稅人(車主)身份證明、車輛合格證明和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收據聯(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留存聯次或者其電子信息材料)。

2.車輛登記註冊後《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補辦表》、納稅人(車主)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同時,稅務機關應當留存新《完稅證明》副本。

(六)《完稅證明》更正車輛

《完稅證明》正、副本和《完稅證明》更正相關材料。

附件:

1、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2、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報表

3、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辦表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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