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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印發意見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2017-09-26 16:09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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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人社部、財政部共同印發《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各地適當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

《指導意見》指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是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近年來各地逐步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取得重要成效。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平穩運行的前提下,適度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逐步提升失業保障水平,切實保障好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對於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指導意見》強調,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應以《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為依據,兼顧失業保險“保生活”和“促就業”兩項基本功能,在確保基金運行安全的前提下,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分步實施,循序漸進,逐步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到最低工資標準的90%。

《指導意見》要求,各省人社部門、財政部門要以人為本,高度重視,精心實施,對各項保障措施作出週密安排,要結合本地實際,提出調整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失業保險金標準。

人社部失業保險司有關負責人
解讀《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

近日,人社部、財政部印發《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人社部失業保險司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進行解讀。

問:《指導意見》印發的背景和重要意義。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關注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通過社會保障等手段,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不斷縮小不同群體間的收入差距。《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失業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各地高度重視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將其作為失業保險最基礎、最重要的工作來抓,深入貫徹落實中央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斷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基本保障了失業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2012年全國人均失業保險金為707元,2016年達到1051元,年均增長10.4%。5年來,共有2170萬人次領到失業保險金。

為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促進社會公平,按照中央決策,根據失業保險法律法規,我部會同財政部共同制定了《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71號),指導各地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適當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並提出了失業保險金上調目標,要求形成增長機制。

問:《指導意見》確定失業保險金調整的目標是多少?

答:《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目標,是逐步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至最低工資標準的90%。需要明確的是,這個目標以確保基金可持續為前提,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分步實施,循序漸進加以實現。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具體調整幅度和調整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具體情況確定。

問:能不能把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提得更高一些呢?

答:近年來,各地深入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有關法律法規,多措並舉,有序推進,全國失業保險金水平逐年提高,地區差距逐步縮小,有效地保障了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為兜牢民生底線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失業保險金標準不宜調整過高:一是《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了失業保險金的上限,即不得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是失業保險保障的是失業人員基本生活需要,過高的待遇水平不符合我國失業保險“保基本”的原則。三是確定失業保險金水平還要兼顧促就業的作用,失業保險金標準過高,可能會影響部分失業人員的就業積極性。此外,還要統籌考慮失業保險基金運行安全。

問:對地方落實《指導意見》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是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直接關係失業人員的切身利益,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失業人員的關心關懷。各地要充分認識調整失業保險金的重要意義,以人為本,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保政策順利實施落地。一是抓緊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失業保險金調整方案。《指導意見》以《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為依據,明確了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基本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社廳(局)和財政廳(局)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失業保險基金備付能力,統籌考慮失業保險“保生活”和“促就業”兩項功能,加強調研、科學測算、明確責任、擬定步驟、細化措施,儘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兼顧可操作性和靈活性的具體實施方案,並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二是抓好政策落實的具體環節。各地負責此項工作的同志,要認真學習領會文件精神,把準吃透政策要點,及時調整標準並將失業保險金髮放到位,切實保障好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同時,指導各省發揮好省級調劑金的作用,大力支持基金支撐能力弱的統籌地區,確保每一個統籌地區的失業人員都能及時根據新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三是廣泛開展政策宣傳。各地要結合當地具體落實辦法,主動協調宣傳部門,集中一段時間開展專項宣傳活動;要深入群眾,把此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政策原原本本向失業人員講清楚,有針對性地解疑釋惑,使其充分了解黨和政府的惠民之策。同時,要加強輿論引導和輿情監測,形成合理預期,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問: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人員還可以享受哪些權益?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失業後,除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外,還有相應的醫療、喪葬撫恤、就業服務等待遇項目。具體包括以下項目:一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二是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三是職業培訓補貼;四是國務院規定或者批准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2016年,失業保險基金代繳醫療保險費79.7億元,月人均繳納醫療保險292元;支出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4710萬元;支出培訓補貼14.2億元;國務院批准的東7省試點政策用於促就業支出183億元;向76.2萬名農民工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28.3億元,人均3255元。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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