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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再發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2017-11-08 08:49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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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同時,為進一步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據悉,此次免徵增值稅是對以往規定的延續。而在此前,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稅務總局曾于2013年7月發出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增值稅。這也就意味著,月銷售額在3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全部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的政策。

近年來,國家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斷出臺,稅務總局公佈的數據顯示,2015年、2016年小微企業優惠政策減稅額均超1000億元。 (來源:人民日報 記者 吳秋余)


附: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産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産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産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餘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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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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