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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明確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

2018-08-02 08:25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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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

2018年第42號

現將中外合作辦學等增值稅徵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中外合作辦學,是指中外教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的有關規定,合作舉辦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上述“學歷教育”“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的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八)項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並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境內機票凈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其中,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款項,以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開賬與結算計劃(BSP)對賬單或航空運輸企業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款項,以代理企業間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購買方開具行程單,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納稅人通過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交易平臺轉讓補充耕地指標,按照銷售無形資産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本公告所稱補充耕地指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的有關要求,經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用於耕地佔補平衡的指標。

四、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産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因重大資産重組停牌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確定買入價;在重大資産重組前已經暫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資産重組後股票恢復上市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五、拍賣行受託拍賣取得的手續費或佣金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停止執行。

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産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七、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包括已經申報繳納營業稅或補繳營業稅的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應完整保留相關資料備查。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四條同時廢止。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前,納稅人發生本公告第四條規定的應稅行為,已繳納營業稅的,不再調整,未繳納營業稅的,比照本公告規定繳納營業稅。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7月25日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

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近期我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稅徵管操作問題。為統一政策口徑,便於納稅人執行,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稱“《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現就《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於中外合作辦學提供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

目前的營改增政策規定,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近接部分學校反映,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過程中,境外教育機構自境內學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現行規定不明確。本次《公告》中明確,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過程中,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也可同樣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二、關於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差額計稅政策

(一)境內機票代理服務的銷售額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並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境內機票凈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二)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按照不同類型的企業,可分為兩種情形的扣除憑證。

1.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款項,扣除憑證包括下列兩項之一:

(1)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開賬與結算計劃(BSP)對賬單;

(2)航空運輸企業的簽收單據。

2.支付給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款項,以代理企業間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發票的種類及金額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購買方開具行程單,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關於納稅人通過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交易平臺轉讓補充耕地指標增值稅政策

目前,我國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即非農業建設佔用多少耕地,就應補充多少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根據《土地管理法》和《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各省”)應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總量不減少。由於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和土地資源分佈不均衡,不同市縣對耕地佔用的需求也各不相同。為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各省陸續出臺管理辦法,實現了補充耕地指標的跨市縣轉讓。補充耕地指標,實質上是一種佔用耕地進行建設開發的權益,納稅人發生的轉讓補充耕地指標行為,應按照銷售無形資産稅目繳納增值稅。為統一表述,《公告》採用了“補充耕地指標”這一名稱,各省出臺的管理辦法中採用的其他名稱,只要與“補充耕地指標”實質相同,均可適用本條政策規定。

四、關於因重大資産重組形成的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問題

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中,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分別明確了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原則。其中,因重大資産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産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近接地方反映,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即上市公司在重大資産重組前已處於非正常上市狀態,比如因業績未達標等原因已被交易所暫停上市,因此不存在因重大資産重組而實施停牌。

針對上述情況,本次《公告》中明確,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産重組形成的限售股,因重大資産重組停牌的,按照2016年53號公告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産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在重大資産重組前已經暫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資産重組後股票恢復上市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五、關於拍賣行適用的增值稅政策問題

1999年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對拍賣行受託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2014年7月1日後調整為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對拍賣行向委託方收取的手續費徵收營業稅。

2016年全面推開營改增以後,對拍賣行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已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結合政策調整變化情況,本次《公告》中明確,停止執行國稅發〔1999〕40號文件,對拍賣行受託拍賣取得的手續費或佣金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六、關於納稅人銷售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安裝服務的計稅方法及後續機器設備維護保養服務的適用稅率問題

納稅人銷售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納稅人銷售自産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按照現行規定,這種情況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機器設備銷售給甲方後,又交給機器設備銷售企業負責安裝,可以將此機器設備視為“甲供”的機器設備,機器設備銷售企業提供的安裝服務也可視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裝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這種情形下又分兩種情況。一是納稅人未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那麼應按照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確定其適用稅目和稅率。二是納稅人已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同樣可以將此機器設備視為“甲供”的機器設備,將納稅人提供的安裝服務視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裝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另外,本次《公告》中還明確,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七、關於試點前發生的營業稅業務補開增值稅發票問題

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2017年4月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策到期後,基層稅務機關及部分納稅人反映,因銷售週期長、實際業務發生變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補開發票。為了形成幫助納稅人解決問題的長效機制,本次《公告》中明確,對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包括已經申報繳納營業稅或補繳營業稅的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且不再規定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限,同時規定納稅人應完整保留相關資料備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郭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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