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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部門將對危害醫療秩序行為責任人實施懲戒

2018-10-17 08:44 來源: 信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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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進醫療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打擊暴力殺醫傷醫以及在醫療機構尋釁滋事等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近日,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衛生健康委等28個部門聯合簽署並印發了《關於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

據了解,《備忘錄》聯合懲戒的對象為因實施或參與涉醫違法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自然人。

《備忘錄》明確,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是指倒賣醫院號源等破壞、擾亂醫院正常診療秩序的涉醫違法犯罪活動,以及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原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中所列舉的6類涉醫違法犯罪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內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損毀公私財物的;擾亂醫療秩序的;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託為名實施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的。

根據《備忘錄》,跨部門懲戒措施涉及16項內容,包括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引導保險公司按照風險定價原則調整財産保險費率,將其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作為限制享受優惠性政策的重要參考因素,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

關於聯合懲戒的具體實施,《備忘錄》明確公安部向衛生健康委提供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名單信息。衛生健康委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參與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該名單信息,相關部門收到相關名單後根據本備忘錄約定的內容對其實施懲戒。同時,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相關部門定期將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至國家發改委和衛生健康委。涉及地方事權的,由地方公安機關定期向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供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名單信息。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公安機關提供的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名單推送至其他部門,由其他部門按照本備忘錄採取懲戒措施。在建立聯合懲戒退出機制方面,《備忘錄》提出聯合懲戒的實施期限自行為人被治安或刑事處罰結束之日起計算,滿五年為止。期間再次發生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的,懲戒期限累加計算。懲戒實施期限屆滿即退出聯合懲戒。

此外,衛生健康委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等嚴重違法違規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及時補充、撤銷和更新相關信息,並及時推送至參與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對於從該嚴重違法違規名單中撤銷的主體,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停止實施懲戒措施。

關於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郭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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