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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問答

2020-03-21 10:35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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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發生以來,財政部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主動作為、履職盡責,及時出臺一系列財稅政策措施,堅決支持打贏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確保財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落實到位,有效發揮作用,是財政部門的重要任務。為幫助社會各界準確掌握和及時適用財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財政部從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實者角度,分類梳理了出臺的政策措施,形成了《財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問答》,供查閱。

一、面向個人的政策措施

(一)補助補貼。

1.對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費用補助有何規定,患者如何申請補助?

答:根據《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國醫保電〔2020〕5號)和《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國醫保電〔2020〕6號)有關規定,對於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確診和疑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患者個人無需提出補助申請,在就診或出院結算費用時,醫療機構將自動扣除需由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和財政承擔的部分。通過採取上述措施,可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

2.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出臺了哪些臨時性工作補助規定?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4號)有關規定,對參加一線疫情防控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風險程度等因素,分別給予每人每天300元、200元補助,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此外,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的《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5號)規定,將湖北省(含援湖北醫療隊)一線醫務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標準提高1倍。《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聚焦一線貫徹落實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10號)規定,一線醫務人員是指疫情防控期間按照政府統一部署、衛生健康部門調派或醫療衛生機構要求,直接參與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線工作,且與確診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觸的接診、篩查、檢查、檢測、轉運、治療、護理、流行病學調查、醫學觀察,以及直接進行病理標本採集、病原檢測、病例檢查、病例解剖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行一檔標準的一線醫務人員,包括在衛生健康部門確定的定點醫院、方艙醫院的隔離區或其他收治確診病例的醫療衛生機構的隔離區直接參與患者救治的醫務人員,直接進行病例標本採集、病原檢測和病理檢查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在湖北省內發熱門診工作的一線醫務人員。其他一線醫務人員執行二檔標準。享受補助天數按實際接觸到確診或疑似病例、標本的天數計算,對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區工作的一線醫務人員,按實際工作天數的1.5倍計算應發工作天數。同時還明確要求,不得擴大泛化一線醫務人員範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改善一線醫務人員工作條件切實關心醫務人員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20〕4號)規定,疫情防控一線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況由各地負責統計,同級衛生健康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按月審核,報經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定後,由同級財政部門在次月墊付臨時性工作補助,中央財政據實結算。

3.在落實醫務人員待遇方面,出臺了哪些政策?

答:一是對參加防治工作的一線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其工作類型,分別給予每天300元、200元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對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區工作的一線醫務人員,按實際工作天數的1.5倍計算應發工作天數。二是根據承擔疫情防治工作任務情況向承擔防控任務重、工作量大的醫療衛生機構核增一次性績效工資總量。三是疫情防控期間,將湖北省(含援鄂醫療隊,下同)一線醫務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相應標準提高1倍,並確保發放到位,中央財政對湖北省全額補助;及時核增醫療衛生機構一次性績效工資總量,將湖北省一線醫務人員薪酬水平提高2倍;擴大衛生防疫津貼發放範圍,覆蓋全體一線醫務人員,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稅費優惠。

4.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臺了哪些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國家出臺了以下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是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二是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冠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5.受疫情影響的職工,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

答:受疫情影響的職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做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徵信部門,已報送的予以調整。對支付房租壓力較大的職工,可以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額度,靈活安排提取時間。

6.為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將採取哪些措施?

答:為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産,出臺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後,今年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將有所減少,但影響總體上可控。養老金等社保待遇不會受降費政策影響,是因為截至2019年底,我國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達9.4萬億元,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5萬億元。對於社會上普遍關心的養老金髮放問題,財政部也會同有關部門做了預案,將通過加大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和中央財政補助力度,強化地方投入責任等措施,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其他社保待遇,也可以做到按規定發放。

7.在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個人和企業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力度方面出臺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請?

答:一是延長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期限,對已獲得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的個人,若感染新冠肺炎,可展期一年還款,財政給予政策貼息。二是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予以優先支持。

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可根據《財政部關於修訂發佈<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6號)有關規定,向當地創業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經辦銀行提交擔保和貸款申請。

(三)其他。

8.財政部規定的春節休市結束後,彩票代銷者是否即可開業銷售?

答:彩票代銷者的具體營業時間,要參照執行所在地地方政府對公共文化場所、休閒健身場所、娛樂場所或旅遊場所疫情期間營業的規定,必須符合所在地地方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

9.受疫情影響,2020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安排有何調整?

答: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持續評估疫情防控對2020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安排可能帶來的影響,制定政策方案,確保考試平穩進行。

10.2020年度全國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培養(高端班)選拔筆試時間推遲到什麼時候?

答:財政部將根據疫情情況和各地疫情防控要求,適時確定2020年度全國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培養(高端班)選拔筆試時間,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二、面向企業的政策措施

(一)資金支持。

11.在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給予財政貼息方面出臺了哪些政策,使用貸款資金有哪些要求?

答:對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中央財政給予貼息支持,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

使用優惠貸款要求:享受貼息支持的貸款企業不得挪用信貸資金用於償還企業其他債務;不得將資金用於金融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不得將資金用於非疫情防控相關生産經營活動;不得不服從國家統一調配生産物資。金融機構授信額度不得超過名單內企業疫情防控所需的相關生産經營活動資金規模;不得將運用專項再貸款發放的貸款資金用於名單內企業一般性資金需求;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貸款續做以套取再貸款資金。

12.在優化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融資擔保服務方面出臺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請?

答:對受疫情影響的小微企業,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率,取消反擔保要求。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減半收取再擔保費。企業可向其合作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出申請。

13.中央財政貼息資金支持哪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

答:貼息資金支持的企業:一是生産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隔離衣、醫用及具有防護作用的民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消殺用品、紅外測試儀、智慧監測檢測系統和相關藥品等重要醫用物資企業;二是生産上述物資所需的重要原輔材料生産企業、重要設備製造企業和相關配套企業;三是生産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幹企業;四是重要醫用物資收儲企業;五是為應對疫情提供相關信息通信設備和服務系統的企業以及承擔上述物資運輸、銷售任務的企業。

14.中央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如何確定?

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確定,分為全國性名單和地方性名單。

全國性名單包括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中央企業可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直接向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地方企業由各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核匯總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地方性名單是湖北省、浙江省、廣東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慶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10個地區,自主建立本地區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由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15.人民銀行再貸款如何發放?

答:人民銀行向全國性銀行和疫情防控重點地區地方法人銀行發放專項再貸款。全國性銀行重點向全國性名單內企業發放優惠貸款,地方法人銀行向本地區地方性名單內企業發放優惠貸款。

全國性銀行: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9家。

16.中央財政貼息條件是什麼,貼息力度如何?

答:中央財政貼息條件:一是企業享受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二是憑藉2020年1月1日後疫情防控期內新産生的合同申請。貼息力度:中央財政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進行貼息,確保企業實際融資成本降至1.6%以下,貼息期限不超過一年。

17.如何申請中央財政貼息資金,應注意哪些方面?

答:中央企業直接向財政部申請;地方企業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貼息支持,省級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貼息申請後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向中央企業和省級財政部門撥付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地方企業。省級財政部門應于2020年5月31日前匯總一併向財政部申請貼息資金結算。

18.暫時沒有納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的企業如何申請納入名單和貸款?

答:對疫情防控物資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點醫用物資、生活必需品生産企業,未納入名單前可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先向金融機構申請信貸支持,在金融機構審核的同時,及時向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申請納入名單。

19.疫情防控期間,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中外航空運輸企業予以支持,支持對象有哪些,港澳臺地區航線航班是否參照執行,通航企業執行的疫情防控任務如何確定?

答:有兩項支持政策,分別是對國際定期客運航班給予獎勵和對執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的航班給予適當補助。具體如下:

一是對疫情期間執飛(或復航)往返我境內航點(不含港澳臺地區)與境外航點間的國際定期客運航班給予獎勵。港澳臺地區航線航班參照執行。支持對象不分國內還是國外航空公司,均一視同仁。

二是對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部署執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給予適當補助。支持對像是國內航空運輸公司。對於通航企業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部署執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按照現行《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民航發〔2012〕111號)有關規定執行。

20.疫情防控期間,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中外航空運輸企業予以支持,支持標準如何確定?

答:一是國際航班獎勵標準的確定。主要考慮疫情影響程度、航班平均運行成本等因素統籌確定。獎勵標準分為共飛和獨飛兩檔,為進一步支持和鼓勵獨飛航線,獎勵標準向獨飛航班傾斜。按照上述原則,確定共飛航班的獎勵標準為每座公里0.0176元,獨飛航班的獎勵標準為每座公里0.0528元。

二是重大運輸飛行任務補助標準的確定。採用據實結算的方式,即在疫情結束後,根據執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實際運輸成本給予適當補助。如果任務委派單位有付費,或航班有售票等其他收入來源,在核定補貼時將予以扣除。通航企業執行的疫情防控任務補助標準,按照《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民航發〔2012〕111號)第六條規定的“應急救援作業”補貼標準執行。

21.疫情防控期間,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中外航空運輸企業予以支持,具體申報審核程序有哪些,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資金申報程序:一是國際航班獎勵資金申報程序。各航空公司于每月7日前根據上月國際航班執行情況,向民航局、財政部報送資金申請文件。資金申請文件應包括執飛航線、班次、機型、可供座公里、物資清單以及有關成本和收入數據等內容。外國航空公司同時還需提供接收資金銀行賬戶的具體信息。二是重大運輸飛行任務補助資金申報程序。疫情結束後,國內各航空公司根據疫情防控期間執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情況,向民航局、財政部報送資金申請文件。通航企業執行疫情防控任務的補助資金申報程序按照《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民航發〔2012〕111號)有關規定執行。

資金下達程序: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要求,中國航空集團公司、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的資金列入中央企業本級預算,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其他國內航空公司的資金通過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方式下達,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撥付;外國航空公司的資金納入民航局部門預算,由民航局轉撥。

其他注意事項:一是除中國航空集團公司、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以外的其他國內航空公司,應同時將申請文件和相關資料抄送企業註冊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和省級財政部門。民航局對各航空公司的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將審核結果報財政部。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下撥資金。二是各航空公司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支持資金。審核中發現虛報、瞞報的,將取消該航空公司申請資格;對於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予以處理。

22.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存在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疫情防控期間有無相應支持措施?

答:疫情發生以來,各地農業經營主體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為支持農業經營主體共度難關,中央財政在發揮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作用的同時,出臺了相應的減免政策,降低相關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成本,更好解決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問題。國家層面,國家農擔公司2020年將對全國省級農擔公司再擔保業務減半收取再擔保費用。地方層面,要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參照出臺對政策性信貸擔保業務擔保費用的減免措施。目前,各地已陸續出臺相關具體政策,推動解決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難題,緩解疫情對農業經營主體造成的影響。

23.在發揮政府儲備作用支持應對疫情緊缺物資增産增供方面,出臺了哪些措施?

答:疫情防控期間,對企業多生産的重點醫療防控物資,比如醫用N95口罩、醫用防護服等,全部由政府兜底採購收儲,解除企業生産的後顧之憂,鼓勵重點企業保質保量增加緊缺醫療物資生産。物資調配工作具體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負責實施,財政部積極配合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工作,進一步細化兜底收儲方案,推動兜底政策落實落地。

(二)稅費優惠。

24.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出臺了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國家出臺了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為擴大産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是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2020年1月1日以後新增加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上述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三是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5.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等行業企業,出臺了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等行業企業,國家出臺了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二是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等。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6.為支持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復工複業,出臺了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27.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臺了哪些鼓勵社會各界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

答:為鼓勵社會各界踴躍捐款捐物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國家出臺了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是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三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産、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和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於應對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8.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出臺了哪些免稅政策,如何申請?

答: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實行更優惠的進口稅收政策,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規定的免稅進口物資範圍、免稅主體範圍、受贈人範圍等,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關於申請方式,由受贈人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29.對免稅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稅款如何處理,如何申請?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免稅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徵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減免稅申請人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含當日)向其所在地海關補辦減免稅手續後,辦理退稅手續。

30.對免稅進口物資,如何快速辦理通關?

答: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31.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臺了哪些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免政策?

答: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國家出臺了免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具體如下:

一是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並與新冠肺炎相關的防控産品,免徵醫療器械産品註冊費。

二是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冠肺炎的藥品免徵藥品註冊費。

三是免徵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

上述政策自2020年1 月1 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四是免徵進出口貨物,即出口國外和國外進口貨物的港口建設費;減半徵收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該政策自2020年3月1日零時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時止執行,以船舶進出港時點為準。對符合減免條件但繳費人已繳費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機構從經批准的相關銀行賬戶中辦理退費或從繳費人應繳費額中予以抵扣。

32.為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産,出臺了哪些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措施?

答: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配合有關部門制發了《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指導地方實施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自2020年2月起,湖北以外各省(區、市)可免徵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以下統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減半徵收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減徵期限不超過3個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徵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33.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否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

答: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企業,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的,期滿前由參保單位及時繳費。

34.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復工復産,出臺了哪些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措施,各地如何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根據《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規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中長期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徵,小于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徵的,由各省統籌考慮安排。為應對疫情,此前醫保局已發文明確參保單位和個人可延期緩繳醫保費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各地在實施過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項:一是實施減徵和緩繳不能影響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二是要指導統籌地區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三是已經實施階段性降低單位費率的地區可繼續執行,也可按照醫保發〔2020〕6號文件精神調整政策,但不得疊加實施降低費率和減半徵收措施。

35.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

答: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

36.經認定的疫情嚴重和較嚴重地區,企業可否與職工協商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經認定的疫情嚴重和較嚴重地區,企業在與職工充分協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繼續繳存的,自主確定繳存比例;停繳的,停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政府採購。

37.在支持企業復工復産方面有哪些相關政府採購支持措施?

答:《財政部關於支持企業復工復産做好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醫療物資生産供應的通知》(財辦〔2020〕8號)明確,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作為緊急採購項目執行,無需執行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證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優先向復工復産企業直接採購。

38.疫情防控期間,如何推進採購項目電子化實施?

答:有條件的地方儘量在線提供採購文件、提交投標(響應)文件,實行電子開標、電子評審等流程。鼓勵各地區電子賣場加強疫情防控相關物資的貨源組織。設置專區發佈疫情防控採購需求信息和供應商供應信息,促進供需對接。加強對電子賣場的價格監控和供應商管理,依法處理提供假冒偽劣産品、哄抬物價等違法違規行為。

39.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採購相關工作,如何計算工作日?

答:在政府採購活動及相關質疑、投訴工作中需計算工作日的,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延長假期作為公休日,不計入工作日。

40.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做好政府採購投訴處理工作,應注意哪些方面?

答:疫情防控期間,各級財政部門可暫停現場受理、質證等工作,相關業務改為網上辦理。現場業務恢復時間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實際情況確定並公告。因疫情防控期間無法召開專家審查會議,可酌情暫緩做出相關案件的處理決定,並提前告知相關當事人。

(四)其他。

41.國有金融企業如何確定疫情防控捐贈事項,如何提高捐贈的精準性?

答:一是國有金融企業應在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務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自身職能定位、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結合疫情防控需要,確定疫情防控捐贈事項,包括捐贈金額、捐贈對象、使用方向等。二是為提升捐贈資金使用效率,切實將疫情防控捐贈資金用在刀刃上,用在關鍵處,鼓勵國有金融企業實施精準捐贈,國有金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可在捐贈時明確具體要求,包括資金使用對象、使用條件、使用方式等。

42.國有金融企業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可採取哪些方式實施捐贈?

答:結合疫情防控工作實際需要,除現金捐贈外,鼓勵國有金融企業採取多種方式實施捐贈:一是鼓勵大型國有金融企業強化工作統籌,充分發揮境外機構作用,組織採購境內短缺的防疫物資,向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以及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二是鼓勵保險機構立足主業,發揮風險保障功能,向一線醫務人員、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捐贈保險産品。

43.疫情防控期間,如何辦理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備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等行政審批及服務事項?

答: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備案辦理:一是在現有網上辦理的基礎上,加大“一網通辦”、“全程電子化”工作力度,相關材料可接受電子版,精簡審批材料,取消申請材料中的各項證明,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自行核驗相關信息,實現行政審批“零見面”的要求;二是在疫情期間,根據需要可適當調整審批時限要求,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

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可採取全流程網上辦理代理記賬行政審批及年度備案業務,代理記賬行政許可事項實行“不見面審批”,同時各地區行政審批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審批時限。

疫情期間其他會計服務工作:會計學會2月10日發佈了《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會員關愛工作的通知》,全額減免湖北省所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應繳2020年的會費;推出基於互聯網的免費“線上學習”應急方案,鼓勵會計人員在家學習;對主動組織或積極參與各種形式捐贈活動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將在相關評優活動中優先推薦和評定。

三、面向機關事業單位的政策措施

(一)稅費優惠。

44.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出臺了哪些免稅政策,如何辦理?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確定進口單位名單、進口物資清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有關進口單位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45.各省(區、市)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措施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措施,應注意政策執行期限、適用對象、參保企業劃型、緩繳處理等事項。

一是政策執行期限方面。減免政策執行起始月份為2020年2月,不得延後執行,減免政策執行月份要連續連貫,執行期限的合計月數不得突破人社部發〔2020〕11號文件規定的上限。二是政策具體適用對象方面。湖北省可免徵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大中小微型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其他省份可免徵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可減半徵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三是參保企業劃型方面。各地要按照人社部發〔2020〕11號文件要求,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企業進行劃型。各級人社、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及時共享企業劃型信息,方便企業準確辦理申報。四是緩繳處理方面。各地要嚴格把握緩繳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執行。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的,緩繳期間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期滿前由參保單位及時繳費。

46.在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情況下,各省(區、市)在加強基金管理方面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各地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方面需注意以下事項:一是加強基金運行分析,建立醫保基金運行分析、預警及約談機制,實時監控基金運行情況。指導實行階段性減徵政策的統籌地區密切跟蹤減徵對基金的影響,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政策。二是加快推進支付方式改革,加強醫療服務監管和醫保基礎管理,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三是指導目前基金收支平衡困難的統籌地區,努力通過完善政策、加強徵管、控制支出來彌補收支缺口,確保基金收支平衡,確保參保人正常享受待遇。四是積極穩妥推進提高醫保基金統籌層次,增強區域統籌和基金抗風險能力。

47.彩票銷售機構可否延期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和發行機構業務費?

答:按照現行規定,彩票銷售機構于每月15日前上繳上個月應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和發行機構業務費。疫情期間,原定於2020年2月15日前上繳的費用,統一延長至3月15日前上繳。

(二)物資保障。

48.疫情防控期間,行政事業單位緊急配置疫情防控資産,如何簡化資産配置審批程序,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疫情防控期間,行政事業單位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緊急配置救治器械、醫藥防護用品等疫情防控資産,各地區、各部門可簡化資産配置審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內部程序後,快速高效配置。需要注意的是:一是簡化配置審批程序的僅針對疫情防控資産,其他資産仍按現有規定按程序報批。二是各地區、各部門配置疫情防控資産仍需要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批程序,具體按照各地區、各部門現有規定執行。

49.疫情防控期間,行政事業單位統籌調配、捐贈按規定需報財政部門審批的疫情防控資産,如何快速辦理?

答:疫情防控期間,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統籌調配、捐贈疫情防控資産,按照資産處置審批權限原需報財政部門審批的,由財政部門授權主管部門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後實施,待疫情結束後統一報財政部門備案。

50. 疫情防控期間,行政事業單位如何管理疫情防控資産?

答: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調入疫情防控資産時,應建立疫情防控資産登記臺賬,並按規定登記財務賬,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同時,完善疫情防控資産的驗收、保管、領用、報損制度,明確責任人,確保資産安全完整、流向可查。

51.疫情結束後,行政事業單位如何處理疫情防控資産?

答:疫情結束後,行政事業單位應回收可重復使用的疫情防控資産,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按權限統籌調劑使用、公開拍賣或捐贈;報廢、報損的疫情防控資産,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産處置審批權限審批或備案。已建立“公物倉”等國有資産集中處置管理平臺的地方,鼓勵對行政事業單位閒置的疫情防控資産進行集中統一處置。

(三)政府採購。

52.為確保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快捷便利採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出臺了哪些措施,應注意哪些方面?

答:保證防疫物資採購的及時性、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是疫情防控期間政府採購工作的首要目標。為解決緊急狀態下難以按照正常採購程序執行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財政部2020年1月26日印發《關於疫情防控採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對防疫物資採購依法開啟“綠色通道”。全國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採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可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採購進口物資無需審批。同時,要求採購單位建立健全緊急採購內控機制,提高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採購質量,相關採購項目的採購文件和憑據要留存備查。

53.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採購活動,如何區分輕重緩急?具體如何操作?

答:各地區、各部門根據疫情防控和實際工作需要,科學合理開展政府採購活動。對於疫情防控相關的採購項目,作為緊急採購項目按照《關於疫情防控採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的規定執行。與疫情防控不直接相關的採購項目,因疫情防控無法開展或無法按規定時間繼續進行的採購活動,可酌情暫停或延期,並按規定發佈相關信息、通知有關當事人;對於確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展的政府採購活動及相關工作,儘量選擇網絡、電話、郵寄等非現場方式實施。

54.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採購活動,如何選取政府採購評審專家?

答:疫情防控期間需要選取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原則上不採取現場抽取方式,可由採購人通過網絡隨機抽取或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定。

55.疫情防控期間按規定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施的採購活動,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暫停業務,如何開展?

答:對確需開展、按規定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施的採購活動,因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暫停業務無法開展的,可在其他平臺或其他場所進行。

56.疫情防控期間確需現場辦理或開展的採購活動,如何嚴格執行疫情防控要求?

答:加強對採購活動場所防護。對確需現場辦理或開展的採購活動,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採購活動場所的通風、消殺、體溫監測、人員信息登記等工作,盡可能減少現場人數、加大座位間隙、縮短工作時間。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代表、評審專家及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個人防護,嚴格執行疫情報告、人員隔離等要求。

四、面向地方財政的政策措施

(一)資金支持。

57.有效應對疫情影響,支持基層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資、保運轉(以下簡稱“三保”),是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動政府履職和各項政策實施的基礎條件,如何進一步壓實責任?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基層“三保”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不斷建立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強化“三保”工作責任擔當。總的來説,關於各級“三保”的責任都有明確的規定。疫情對地方財政“三保”造成了較大影響,這種情況下更要遵循“縣級為主、省級兜底”的原則,同時中央財政也要積極給予支持和激勵,上下共同努力,切實兜住“三保”底線。

對縣級來説,要全面落實好保障責任,牢固樹立“三保”與疫情防控及經濟恢復並重的政策導向,充分認識鞏固基層“三保”在確保社會穩定、維護市場環境、提振市場信心方面的關鍵作用,堅持“三保”支出在財政支出中的優先順序,切實保障基本民生、工資發放和機構運轉。

對省級來説,要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省級財政要進一步加大對基層特別是財政困難縣區的財力傾斜,市級財政要對所屬區加大保障支持力度。各地要組織逐縣摸排,對“三保”支出預算安排存在缺口的,要及時調整或調劑預算補足。

58.為有效應對疫情影響,支持基層政府“三保”,中央財政出臺了階段性提高地方財政資金留用比例政策,具體內容是什麼,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地方財政資金留用比例,就是把繳入中央國庫的中央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就地直接劃入地方國庫,留歸地方使用。這樣做避免了把收入從地方收上來後再通過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撥付給地方,簡化了程序,有利於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3月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階段性提高地方財政資金留用比例。3月1日至6月底,在已核定的各省份當年留用比例基礎上統一提高5個百分點。據測算,4個月地方將新增留用資金約1100億元。實際上是增加了地方留用的現金流,有利於地方財政資金週轉。為抓緊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決策部署,財政部發文通知各地,並明確要求,在此期間各地因提高留用比例增加的現金流,要全部留給縣級使用。除了階段性提高地方財政資金留用比例外,財政部還將密切關注地方庫款運行情況,如重點支出保障存在困難,將及時通過加大資金調度力度,支持地方特別是基層財政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需要。

59. 為有效應對疫情影響,支持基層政府“三保”,中央財政在加快轉移支付下達方面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是保障基層政府正常運轉、增強和改善基本民生的重要財力來源。近年來,為增強地方財政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幫助地方提前做好項目實施準備,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中央財政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對地方轉移支付的預計數提前下達地方財政部門。按照上述要求,2019年四季度已提前下達了2020年轉移支付預算6.1萬億元,地方財政部門已經編入了地方預算。

今年以來,考慮到疫情防控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規定,中央財政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經費保障的同時,進一步加快了轉移支付預算下達進度,向地方預撥醫療衛生、穩就業、穩投資、財力補助等方面資金1839億元,支持地方做好疫情防控、復工復産、“三保”等工作。以上合計,截至目前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已下達6.28萬億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26萬億元。在已下達轉移支付中,均衡性轉移支付16032億元、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2844億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603億元、醫療救助補助資金260億元、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173億元、中央基建支出439億元。

下一步,中央財政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要求,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及時下達剩餘部分轉移支付預算,同時督促地方儘快分解撥付,保障基層“三保”支出需求。

60.為有效應對疫情影響,支持基層政府“三保”,在強化地方庫款運行監測督導方面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財政部已經建立了地方財政庫款運行監測機制,有針對性地進行督導和支持。目前,地方財政庫款運行總體良好,庫款規模持續保持在合理區間,但受減稅降費政策翹尾減收、特別是疫情衝擊等影響,部分基層財政收入下滑,“三保”存在一定困難。財政部將在加大轉移支付和資金調度力度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對地方庫款運行的監測督導。

一是定期向省級財政部門發送有關庫款保障水平偏低市縣情況的提示函。財政部根據各地財政庫款統計監測數據,測算各地區分市縣庫款保障水平。按月向有關省級財政部門發函,告知庫款保障水平偏低市縣財政名單,要求省級財政部門加強監測研判,加大對困難基層支持力度,督促各市縣科學組織庫款調度,合理安排支出順序,優先保障“三保”等重點支出。

二是按日開展地方縣級工資保障監測預警。會同各地區分析研究,將收支平衡壓力較大、以前年度存在工資拖欠、庫款保障水平持續偏低的縣區納入財政部重點監測範圍。合理設定監測預警參數,對達到預警標準的縣區,通過信息系統發送預警通知,有關省級財政部門接到預警通知後,及時核實情況並督促指導被預警縣區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必要時省級財政給予資金調度等支持。

三是提高風險防控前瞻性。加強對地方“三保”形勢預研預判,完善風險評估報告制度,組織全國各縣級財政部門按月對未來3個月的工資保障形勢作分析研判,將風險評估情況作為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調度測算的參考依據。督促地方財政部門健全風險應急處置預案,適時完善優化,並抓好落實,切實兜牢“三保”底線。

61.為有效應對疫情影響,支持基層政府“三保”,在加大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力度方面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中央財政鼓勵地方政府加大資金統籌力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優先保障疫情防控和“三保”方面急需支出。

一是統籌使用結轉結余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清理用好結轉結余資金,超過年限的以及受疫情影響難以按原計劃支出的,要收回用於急需領域。對疫情防控任務較重、“三保”壓力較大的地區,允許制定更加嚴格的盤活存量資金措施,報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對2019年及以前年度結轉結余資金收回集中用於疫情防控和“三保”方面急需支出,待具備條件時另行安排預算。

二是清理收回各類暫存暫付性款項。地方政府要切實採取措施加強管理,嚴格控制暫付性款項新增規模和累計餘額,積極清還存量暫付性款項。對於清還有難度的,要綜合運用處置閒置資産、扣減財政補助資金等合法合規方式予以追回。

三是合理確定財政支出順序。全年“三保”支出預算未按政策足額安排的,除應急救災外一律要調減其他項目支出。省、市兩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縣級財政調整支出結構的監督、指導、督促工作。

62.為有效應對疫情影響,支持基層政府“三保”,在大力壓減一般性支出方面要注意哪些事項?

答:2019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要求,積極的財政政策要大力提質增效,更加注重結構調整,堅決壓縮一般性支出。在編制2020年中央部門預算時,較大力度壓減了非剛性、非重點項目支出和公用經費,並要求地方在編制預算時也要體現這個原則。今年初,財政部專門印發《關於2020年地方壓減一般性支出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和“黨和政府帶頭過緊日子”等重要指示精神,保障好重點領域支出需求,大力壓減非重點、非剛性的一般性支出。在地方重點支出、剛性支出中,首先就是要保障保基本民生、保工資、保運轉,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等方面所需的支出。

受疫情影響,2020年地方特別是基層“三保”難度將會加大。對此,財政部印發的《關於有效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切實加強地方財政“三保”工作的通知》(財預〔2020〕12號)提出了明確要求,地方要進一步調整優化支出結構,優先保障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一是厲行勤儉節約,可開可不開的會堅決不開、可辦可不辦的培訓堅決不辦。二是可暫緩實施的支出項目資金,要及時繳回財政。可統籌、整合的預算資金,要及時調整支出用途,保障“三保”支出需要,支持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産。三是除疫情防控需要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原則上不再研究出臺新的增支政策,必須出臺的要充分考慮基層財政可承受能力,合理把握節奏和力度。

63.為做好疫情防控經費保障工作,在加快調度撥付資金方面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為切實做好疫情防控經費保障工作,及時撥付資金,在中國人民銀行、相關代理銀行的大力支持下,財政部建立了資金調度撥付綠色通道,按照應急流程辦理業務,保持渠道通暢,提高工作效率,確保疫情防控資金第一時間撥付到位。督促各地區也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加快資金調度撥付。

同時,注重防範地方庫款支付保障風險。財政部密切監測各地區庫款運行情況,及時提示預警,特別是加大對“重中之重”的湖北省資金調度支持力度,建立了對湖北省3-4月間國庫庫款周調度機制,3月4日已撥付第一週轉移支付資金350億元。督促省級財政部門加強對市縣庫款情況的監測和風險評估,指導基層財政合理安排支出順序,必要時予以資金調度支持,切實保障疫情防控支出需要。

64.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測算如何向受疫情影響較重地區適當傾斜?中央財政和各省(區、市)財政部門的工作重點有哪些?

答:2020年中央財政繼續大幅度增加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並在分配資金時將疫情影響作為一項測算因素,專門予以傾斜支持,尤其是加大對湖北的支持力度。

財政部的工作重點是加大專項扶貧資金等投入力度,針對疫情防控和脫貧攻堅工作需要,優化政策供給,督促指導各地管好用好資金。省級財政部門的工作重點是加大本級專項扶貧資金等投入力度,及時分解下達資金並向受疫情影響較重的市縣傾斜,結合實際細化資金使用要求,督促指導市縣抓好落實,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脫貧攻堅工作。

65.各省(區、市)如何調整和優化財政扶貧資金使用,重點支持哪些方面?

答:各省(區、市)可結合實際,按照精準施策的要求,研究制定針對受疫情影響較重地區脫貧攻堅的支持政策,在現有資金管理制度框架內,允許縣級因地制宜調整和優化資金使用要求。具體的政策措施由省級扶貧和財政部門研究提出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實施。

各省(區、市)資金支持重點應向産業項目傾斜,結合實際加大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産業扶貧項目的支持,解決農産品“賣難”問題;強化就業支持,通過一次性生産補貼、貸款貼息支持、臨時崗位補助等,支持企業帶動貧困戶就業。

66.根據疫情防控需要,環保支出向受疫情影響較重的市縣傾斜是如何規定的?市縣如何申請?

答:2019年底,中央財政已提前下達2020年污染防治類轉移支付。近期,中央財政又下達與疫情防控緊密相關的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環境整治資金11億元,其中湖北省2.58億元,支持湖北省等疫情嚴重地區統籌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緩解因疫情增加的環保支出壓力。受疫情影響較重的市縣,可按程序向上級財政部門反映、申請。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印發的《關於加強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支持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財資環〔2020〕3號)要求,省級財政要結合本地區疫情防控實際,向受疫情影響較重的市縣傾斜,切實保障好這些地區污染防治資金需要,防止疫情次生災害對生態環境和人民群眾健康造成不良影響。

67.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水污染防治資金、土壤污染防治資金、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的重點支持方向有哪些?

答:根據疫情防控需要,相關資金明確了重點支出方面:水污染防治資金重點支持開展應急監測和處置、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垃圾填埋場地下水環境監管等,保障人民群眾用水安全;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重點支持廢物應急處置,加快補齊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收集轉運和處理處置設施短板,確保安全處置效果;農村環境整治資金要結合農村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加強村莊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切實提高衛生水平和環境質量。

68.疫情防控期間,如何推動地方加快項目儲備和預算執行,支持如期完成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各項任務?

答:為統籌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産,確保財政生態環保資金儘快落實到項目,財政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生態環保資金管理推動建立項目儲備制度的通知》(財資環〔2020〕7號),要求地方統籌做好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加快開展生態環保項目儲備,抓緊預算執行,加快形成實物工作量和有效投資,支持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和污染防治攻堅戰,對疫情影響進行有效對衝。通知還要求,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原則,中央財政安排的能形成實物工作量的生態環保資金,原則上均應編報項目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管理。各地編報的項目經入庫審核通過後,要抓緊推動項目實施,加快預算執行,儘快形成有效投資,避免“資金等項目”。項目儲備庫建設與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績效管理等工作有效銜接,各地項目申報以及納入中央儲備庫的項目情況,作為中央財政生態環保轉移支付分配重要參考依據,充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

為提高預算執行率,積極推動復工復産,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印發的《關於加強污染防治資金管理 支持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財資環〔2020〕3號)要求,抓緊推動項目實施,具備開工條件的生態環保項目,要在保證安全基礎上,及時開工建設;暫時不能開工的,要提前謀劃、採取措施,積極開展項目設計、評審等項目實施前期準備工作,一旦具備條件立即推動項目實施。

69.已經安排下達的污染防治資金,可否根據疫情防控實際需求,在現有規定範圍內做適當調整?

答:考慮到地方的實際困難,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印發的《關於加強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支持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財資環〔2020〕3號)明確規定,優化資金安排程序,可根據疫情防控實際需求,在現有規定範圍內做適當調整,切實保障疫情防控經費需求。同時還明確,對疫情防控重點環保項目,應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可適當簡化項目立項、入庫審批程序,待疫情結束後統一備案。

70.中央財政在測算分配2020年農業生産發展等資金時,如何向疫情防控重點地區傾斜?

答:受疫情影響,湖北省等地區穩定糧油生産、保障農産品有效供給的任務加重、壓力加大。為支持湖北省等疫情防控重點地區切實做好農産品穩産保供,中央財政在分配2020年農業生産發展等資金時,將統籌考慮相關地區疫情防控情況,將其作為資金分配的一個重要因素,加大相關資金向疫情防控重點地區傾斜支持力度,更有力地促進相關地區加快恢復農業生産,保障農産品有效供給。

71.為更好落實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政策,加快撥付貼息資金,地方財政部門要做好哪些工作,注意哪些事項?

答:一是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把關,精準認定,確保優惠貸款全部用於疫情防控相關的生産經營活動,切實提高財政貼息資金使用效益,防止層層加碼疊加貼息支持,避免出現貸款利率過低甚至負利率帶來企業套利、行業攀比、管理混亂問題。二是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與本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貸款銀行加強溝通,實時掌握優惠貸款發放進度,主動上門對接服務,宣傳貼息政策,可採取“先撥後結”方式,先行安排貼息資金,及時撥付至符合條件的企業。三是省級財政部門每月匯總轄區內貼息資金撥付和支持企業有關情況,通過官網等渠道予以公示,加強正面輿論導向,宣傳政策實施效果。四是省級財政部門應于2020年5月31日前匯總一併向財政部申請貼息資金結算。五是省級財政部門應于每週五中午前匯總貼息資金撥付數額、支持優惠再貸款規模、支持企業總數等情況反饋。

(二)督促檢查。

72.如何加強督促指導,確保疫情防控財稅政策落到實處,地方財政部門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的工作重點有哪些?

答:疫情發生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出臺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發展的財稅政策。當前,抓好政策落實是關鍵。為此,財政部印發《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財稅政策落實和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辦〔2020〕11號),從加強政策學習、宣傳解釋和督促落實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督促相關政策落實落細。省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市縣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督促當地相關部門和基層財政部門落實好各項財稅政策。財政部各地監管局要積極協助地方財政部門細化出臺相關實施細則或操作指引,確保疫情防控財稅政策落實落細。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密切跟蹤相關財稅政策落地實施情況,及時了解政策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強疫情對當地經濟發展和財政收支影響的分析,研究提出相關政策調整和完善建議。

73.如何強化財政監管,確保疫情防控財政資金用在實處,地方財政部門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的工作重點有哪些?

答:疫情發生以來,財政部門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加強防疫經費保障,截至目前,各級財政共安排疫情防控資金超過1100億元。為確保財政資金用在疫情防控“刀刃上”,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疫情防控財政資金監管,重點關注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患者救助費用補助、臨時性工作補助、財政貼息、物資採購等有關財政資金的審核、撥付、管理使用等情況,督促指導相關部門規範疫情防控資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切實保障資金使用安全有效。資金監管採取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疫情防控期間以非現場監管為主,靈活採用線上報送、線上跟蹤等“非現場、不見面”的“互聯網+監管”方式,有效有序開展監管工作。疫情結束後結合實際適時開展現場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中央轉移支付以及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社會捐贈等各項資金的統籌,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及時、足額撥付各項疫情防控資金。財政部各地監管局要及時掌握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下達情況,建立疫情防控資金臺賬。督促地方財政部門統籌做好資金調度、墊付,優先保障和撥付疫情防控資金。對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反映並提出改進建議,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糾正。地方財政部門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監管工作既要有所側重,又要形成合力,提高監管成效。

74.如何做好績效評價,提高疫情防控財稅政策和財政資金績效?

答:疫情防控工作結束後,各地財政部門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要及時對相關財稅政策落實和財政資金使用效果開展績效評價。重點圍繞政策落實和資金管理使用的時效性、公平性、有效性開展評價,關注政策和資金是否及時、精準到位,資金補助標準是否科學合理,資金分配是否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防控政策和資金是否達到預期效果等。根據評價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建議,作為調整完善財稅政策、加強資金管理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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