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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出臺《管理辦法》 加強小微型客車租賃監管保障各方權益

2021-01-06 21:24 來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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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運輸部出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正式實施,進一步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更好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

《管理辦法》明確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應當具備的條件,確保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更好保障承租人權益。要求租賃經營者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有與租賃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管理人員,在經營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投入租賃經營的車輛應當經檢驗合格且登記的使用性質為租賃等。從事分時租賃經營的,還要求具備與開展分時租賃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有相應服務人員負責調配分時租賃車輛。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強化對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業的事中事後監管,《管理辦法》建立了備案管理制度。租賃經營者應當在辦理企業登記手續或者新設服務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後60日內,就近向經營所在地設區市或者縣級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備案。租賃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經營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機構書面報告;分時租賃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社會公告。

《管理辦法》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進行了規範,要求租賃經營者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等事項;在訂立租賃合同前,對承租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留存有關信息;交付的租賃車輛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租賃車輛進行檢測、維護;建立救援服務體系,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救援、換車服務。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鼓勵辦理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

在規範承租人用車行為方面,《管理辦法》對承租人提出了相關要求,要求承租人持機動車駕駛證租賃車輛並隨車攜帶租賃車輛機動車行駛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使用租賃車輛,未經租賃經營者同意,不得改動租賃小微型客車部件、設施和變更機動車使用性質,不得將租賃小微型客車抵押、變賣、轉租。

為確保管理制度和措施有效落實,《管理辦法》明確了處罰措施。對租賃經營者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或者變更備案、提供的租賃小微型客車不符合上路行駛條件等違規行為,明確由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對違反國家反恐怖、道路運輸經營、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電子商務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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