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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剛剛發文,保障性租賃住房最新政策來了!

2021-07-03 10:21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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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速和流動人口規模的擴大,進城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難問題日益凸顯。”李克強總理在6月18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説,“要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更好保障這些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制度和支持政策。

1、對象和標準

•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

•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

•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準入和退出的具體條件、小戶型的具體面積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則合理確定

2、誰參與提供?

•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誰投資、誰所有”

•主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産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閒置房屋建設,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併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

•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

3、有哪些支持政策?

土地支持政策——

在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

1) 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2) 應支持利用城區、靠近産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3)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4) 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5) 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6)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産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佔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佔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

7) 按照職住平衡原則,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

8) 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

9)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簡化審批流程——

1) 各地要精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

2)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可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由相關部門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

3) 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

4) 探索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併為一個階段

給予中央補助資金支持——

·中央通過現有經費渠道,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予以補助

降低稅費負擔——

1)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産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2) 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金融支持——

1)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産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

2) 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

3) 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

4) 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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