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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來了!明年3月1日施行

2021-08-24 19:03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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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日前公佈,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整合現行關於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對在中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作出統一規定。一起來看——

市場主體應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

條例所稱市場主體,指的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制定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數據和系統建設規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應當優化市場主體登記辦理流程,提高市場主體登記效率,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提升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程度。

市場主體登記事項具體有哪些?

市場主體的一般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主體類型;

(三)經營範圍;

(四)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五)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

(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登記下列事項: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

(四)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姓名、住所、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市場主體的下列事項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一)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二)經營期限或者合夥期限;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數額,合夥企業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

(六)參加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家庭成員姓名;

(七)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八)公司、合夥企業等市場主體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市場主體只能登記一個名稱,由申請人依法自主申報,經登記的市場主體名稱受法律保護。

市場主體只能登記一個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電子商務平臺內的自然人經營者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的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實行認繳登記制,以人民幣表示。

市場主體的經營範圍包括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經營範圍中屬於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准的許可經營項目,市場主體應當在申請登記時提交有關批准文件。市場主體應當按照登記機關公佈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辦理經營範圍登記。

市場主體登記規範有哪些需要注意?

市場主體實行實名登記。申請人應當配合登記機關核驗身份信息。

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證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相關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或者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分別制定登記材料清單和文書格式樣本,通過政府網站、登記機關服務窗口等向社會公開。

登記機關能夠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的市場主體登記相關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申請人可以委託其他自然人或者仲介機構代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受委託的自然人或者仲介機構代為辦理登記事宜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確認並當場登記。不能當場登記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情形複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工作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申請人申請市場主體設立登記,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登記的,簽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市場主體的成立日期。

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營業執照樣式、電子營業執照標準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定。

市場主體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市場主體變更經營範圍,屬於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者辦理登出登記。

市場主體變更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出地登記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移交市場主體檔案等相關材料。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為市場主體換發營業執照。

市場主體變更備案事項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本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市場主體符合條件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登出登記!

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登出登記。

市場主體應當將承諾書及登出登記申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公示期為20日。在公示期內無相關部門、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市場主體可以于公示期屆滿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個體工商戶按照簡易程序辦理登出登記的,無需公示,由登記機關將個體工商戶的登出登記申請推送至稅務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直接辦理登出登記。

市場主體登出依法須經批准的,或者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不適用簡易登出程序。

市場主體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要知道!

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

市場主體應當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市場主體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或者相關鏈結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登出登記和撤銷登記決定的,市場主體應當繳回營業執照。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楊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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