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關於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最新通知來了!

2022-07-26 18:58 來源: 中國政府網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近日,國家醫保局、財政部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異地就醫怎麼備案?怎麼結算?一起來看——

備案

備案人員範圍

跨省異地長期居住或跨省臨時外出就醫的參保人員辦理異地就醫備案後可以享受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

跨省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包括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常駐異地工作人員等長期在參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員。

跨省臨時外出就醫人員包括異地轉診就醫人員,因工作、旅遊等原因異地急診搶救人員以及其他跨省臨時外出就醫人員。

備案流程

參保人員跨省異地就醫前,可通過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國家異地就醫備案小程序、國務院客戶端小程序或參保地經辦機構窗口等線上線下途徑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

掃碼識別進入國務院客戶端小程序↓


參保人員申請異地就醫備案時,可直接備案到就醫地市或直轄市等,並在備案地開通的所有跨省聯網定點醫療機構享受住院費用跨省直接結算服務,門診就醫時按照參保地異地就醫管理規定選擇跨省聯網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

異地急診搶救人員視同已備案。

備案有效期限

跨省異地長期居住人員辦理登記備案後,備案長期有效;

跨省臨時外出就醫人員備案有效期原則上不少於6個月,有效期內可在就醫地多次就診並享受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

補辦備案

參保地經辦機構要切實做好跨省異地就醫結算政策宣傳解讀,簡化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限,支持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補辦異地就醫備案手續。

參保人員跨省出院結算前補辦異地就醫備案的,就醫地聯網定點醫療機構應為參保人員辦理醫療費用跨省直接結算。

跨省異地就醫參保人員出院自費結算後按規定補辦備案手續的,可以按參保地規定申請醫保手工報銷。

就醫

持證就醫

參保人員跨省異地就醫時,應在就醫地的跨省聯網定點醫藥機構主動表明參保身份,出示醫保電子憑證或社會保障卡等有效憑證。

掃碼識別進入↓

 

跨省聯網定點醫藥機構應做好參保人員的參保身份驗證工作,指引未辦理備案人員及時辦理備案手續,為符合就醫地規定門(急)診、住院患者,提供合理規範的診療服務及方便快捷的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

跨省轉診

參保人員應按分級診療的相關規定有序就醫,確因病情需要跨省異地就醫的,可通過參保地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向省外醫療機構轉診。

定點醫療機構應以患者病情為出發點制定合理的診療方案,需要轉診時可通過不同形式安排轉診,不得將在本地住院作為開具轉診的先決條件。

參保人員因同種疾病確需在就醫地繼續治療或再次轉外就醫的,參保地經辦機構應簡化異地就醫備案手續,方便參保人員享受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

報銷結算

統一支付政策

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的住院、普通門診和門診慢特病醫療費用,原則上執行就醫地規定的支付範圍及有關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用耗材等支付範圍),執行參保地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門診慢特病病種範圍等有關政策。

跨省異地長期居住人員

支持跨省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可以在備案地和參保地雙向享受醫保待遇。跨省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在備案地就醫結算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執行參保地規定的本地就醫時的標準;備案有效期內確需回參保地就醫的,可以在參保地享受醫保結算服務,原則上不低於參保地跨省轉診轉院待遇水平。

其中參保人員以個人承諾方式辦理跨省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備案手續的,應履行承諾事項,可在補齊相關備案材料後在備案地和參保地雙向享受醫保待遇。跨省異地長期居住人員符合轉外就醫規定的,執行參保地跨省轉診轉院待遇政策。

跨省臨時外出就醫人員

跨省臨時外出就醫人員可低於參保地相同級別醫療機構報銷水平,原則上,異地轉診人員和異地急診搶救人員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過10個百分點,非急診且未轉診的其他跨省臨時外出就醫人員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過20個百分點。

結算流程

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時,就醫地應將住院費用明細信息轉換為全國統一的大類費用信息,將門診費用(含普通門診和門診慢特病)按照就醫地支付範圍及有關規定對每條費用明細進行費用分割,經國家、省級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實時傳輸至參保地,參保地按照當地政策規定計算出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以及各項醫保基金支付的金額,並將結果回傳至就醫地定點醫藥機構,用於定點醫藥機構與參保人員直接結算。

參保人員因故無法直接結算的,跨省聯網定點醫藥機構應根據醫保電子憑證或社會保障卡等有效憑證採集參保人員有關信息,並將醫療費用明細、診斷等就診信息及時上傳至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支持全國開展跨省異地就醫手工報銷線上辦理試點。

通知要求,各地醫保部門要及時調整相關政策措施,確保2022年12月底前同國家政策相銜接。相關政策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李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